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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九龙坡区港城静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3 生效日期: 2004-03-23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港城静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重庆港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港城静园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港城静园高层住宅除具备普通高层住宅一级标准外,还具备有,一、环境绿化方面,绿地面积5303平方米,绿地率为26.5%,有跌泉、瀑布、流音池、山光潭影、艺术灯柱等,种植有椰树、葵树等树种;二、配套设施方面,室内会所有棋牌室,室外有攀岩、晨跑小径、健身器材;三、智能化方面,中央监控中心、红外线防盗报警系统等。根据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港城静园高层住宅符合提供优质服务按物价管理权限另行报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高层住宅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月(其中,含电梯费0.30元/平方米.月)。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 
  (三)购房时,原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五)特约服务收费: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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