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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5 生效日期: 2004-03-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4]33号

各区县人事局、建设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北京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组织机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成立“北京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级建造师推荐及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的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一级建造师推荐和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由北京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人事及工程技术专业专家组成。 
  二、申报范围 
  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资质的企业,且不在中央管理的企业名单之内。 
  三、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本专业(专业对照表见附件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见附件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业绩: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4)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 
  四、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三)。申报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二)申请人《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一式一份(见附件四)。 
  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如果报送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的页面。 
  以上证明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三)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报表》中“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栏,所在单位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确认,作为对申请人职业道德的证明。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报表》中“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主要业绩”一栏,所在单位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确认,作为对申请人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任职情况的证明。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 
  (四)《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见附件五) 
  (五)《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见附件六)。 
  五、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的“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填写《申报表》,并用A4纸打印,经签字后连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证明材料》及所附原件和复印件报送所在单位审查。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含复印件)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后逐一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其中《申报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推荐”。同时,申请人所在单位还须通过“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对申请人网上所填信息进行复核。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排序并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及《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连同申报材料及原件一并上报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行管片组、各专业局(以下简称汇总单位)。 
  (四)各汇总单位对申报材料复核后,上报北京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时间:2004年4月12日一16日。联系人:武雁联系电话63985247 
  上述各环节实行材料报送清单签收制度。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单位对申请人排序时应优先推荐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各单位要对考核认定工作高度重视,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单位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 
  (四)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的考核认定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 
  1、北京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专业对照表(略)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略) 
  4、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略) 
  5、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略) 
  6、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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