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苏州商品交易所不得推出新的月份的红小豆期货合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8 生效日期: 1996-01-08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2]2号)
苏州商品交易所: 
  苏州商品交易所的红小豆期货合约是试运行合约。经过近一年的试运行交易,从各方面情况看,你所的该合约和有关交易规则还不成熟,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了维护期货市场稳定,保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92号)的有关精神,现决定: 
  一、苏州商品交易所不得推出1996年8月份以后的红小豆期货合约。 
  二、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程序,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上市红小豆期货合约每一交割月份的持仓量只能减少不得增加,如有增加,由交易所强制平仓,盈利部分划归交易所风险基金。未平仓合约允许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三、苏州商品交易所要在江苏省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下,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实现平稳过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