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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29 生效日期: 1991-12-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情况,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规,提高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要结合贯彻国务院4号文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大力开展人多地少、耕地更少、耕地后备资源来严重不足的国情教育,进行土地公有观念、依法用地的法制观念和土地有偿使用观念的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人口、耕地、粮食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提高农民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宅基地的自觉性,树立节约用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社会风气,逐步把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农民建房审批手续。 
  农村住房建设必须搞好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年实施,严格按规划执行。已制定建设规划的村庄,如果规划布局不合理用地过多,由乡村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合理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修正和完善;还没有制定规划的村庄要抓紧制订,争取在一、二年内编制完成。在规划工作中必须明确:农村住宅地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要充公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水田。有条件的地方要鼓励农户建多层住宅。易受淹的要迁于高处。长远规划主要规定农房建设用地布局、方向和要求,不具体规到农户,以避免超前抢占土地。 
  农民建房要按程序报批,用地面积不得突破规定标准和控制指标。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实行“三榜定案”的管理制度:第一榜公布下达到村的建房用地指标和申请户名单;第二榜公布经群众讨论评议、村委会审核后的建房名单;第三榜公布经县、乡政府统审核批准的建房户名单、占地面积、地点,让群众监督,把有限的用地指标用于急需建房户。 
  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自治区土管理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的宅基地用地面标准,合理确定当地户均用地指标。人均土地少、特别是人均耕地少的地区,户均用地标准不得高于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职工、华侨、侨眷、港澳台胞、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建房用地,一律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委会干部建房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首先经乡(镇)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办理农民宅基地要有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和验收制度,乡(镇)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办事要公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必须向集体缴纳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可参照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按不同地类作出补偿规定。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各地对在贯彻国发(1990)4号文件过程中清查出来的违法案件,要坚决按照《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擅自占用水田,甚至在田中央建房,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坚决拆屋还田,不得姑息迁就罚款了事。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农户,如果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符合村庄建设规划,而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可罚款后准予补办建房用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积极稳妥地推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为了取得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经验,自治区在岑溪、灵山、合浦三县进行了试点。各地可选择经济条件较好、领导班子强、土地管理工作基础较好的乡(镇)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地试点。试点中,要切实做好宅基地使用费的收、管、用工作。全区收费幅度、办法应注意以下几点:人均宅基地面积以《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标准,在标准内的用地,收取的使用费应控制在人均年收入的3-5‰以下,年平方米收费在3分至1角为宜,城镇郊区、人多地少、经济条件较好、群众有要求的,收费标准可略高一些,但最高年平方米不得超过0.15分。用于出租和经营的,收费额度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乡、村本着收费合理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确定人均占用宅基地面积是否超过标准应以1982年5月31日为界限。1982年5月31日以前占用前占用的宅基地面积,一律按标准收费,1982年6月1日至1988年4月1日止(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时间前),超过用地标准部分,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补办用地手续外,要适当提高使用费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拟定,但年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0元。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用之于村”“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实行村有、乡管、银行立户、专款专用的制度。要首先用于开发土地资源,也可用于农田基本建设以及村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收取的资金存入农业银行或信用社,按村立户、按率计息、本息归村。使用时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批准后,银行才能办理付款手续。使用费的收支情况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要注意与林业、计划生育等农村现行政策相衔接,避免造成失误。对烈军属、五保户以及特殊困难户,可实行减免政策。 
  四、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农村宅基管理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点,是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列入工作责任制的内容,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规定,采取强力有力的措施,加强管理,杜绝违法占地的行为。乡镇干部和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要廉洁勤政,秉公执法、办事公开,严格宅基地审批手续,有效地控制农村建房用地,为实现我区耕地面积基本稳定的奋斗目标尽职尽责。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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