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4-26 生效日期: 1993-04-2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国债字[1993]第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现将《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一、根据国库券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3年到期的国债是: 
  1.1984年向个人发行的票面尾号5和6的国库券; 
  2.1990年发行的国库券; 
  3.向单位发行的在1993年到期的国债,全部予以偿还。其中包括1984年发行国库券的20%,1988年发行的5年期财政债券。 
  三、今年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 
  1.个人购买的1984年国库券,年利率8%,计息期9年;1990年国库券,年利率14%,计息期3年。 
  2.单位购买的1984年国库券,计息期9年、年利率4%。 
  3.1988年对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发行的5年期财政债券,年利率7.5%,计息期5年。 
  四、以前年度到期可兑付而未按期领取本息的各年度个人购买的国库券,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1989年保值公债,及1988年以前到期而未按期领取本息的单位购买国库券仍可继续兑付,计息年限截止于该债券规定的最后偿还年度。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单位1989年到期延期偿还在1992年再次到期应兑未兑的各年度国库券,仍按去年到期的计息年限计付利息。 
  以上债券的利息均以单利计算,不计复利,利随本清。 
  五、到期的各年度国库券,今年还本付息期均为7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办理的兑付期结束后,由各大中城市及市县设立指定的网点办理常年兑付。 
  六、各地财政、银行、邮政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在7、8、9三个月均应办理国债的还本付息工作。 
  七、在兑付工作中,各地要加强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假券的鉴别工作,把防假反伪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