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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2 生效日期: 2007-06-22
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发布文号: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
  3月29日至30日,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TC01)在北京召开了工作会议,会议针对目前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主要技术性问题(ODM、工厂检查、关键件变更和检测可追溯管理等)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本次TC01认证技术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以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顺利发展。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01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2006年《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会议》精神,以认证有效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的技术性问题、落实CCC有效性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思路,2007年3月29-30日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01认证技术组在北京召开了工作会议。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上,来自TC01组的各位委员专家、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长和协调员对ODM、工厂检查、关键件变更、责任机制和检测可追溯管理等目前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主要技术性问题进行了研讨。
  根据会议的讨论,形成了会议决议,提出了解决上述技术性问题的针对性措施指南,详见附录,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附录:一、CCC家电产品实验室建立检测过程和结果可追溯性体系指南
  二、特殊情况下工厂检查的实施指南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件变更、控制要求指南
  四、ODM工厂模式认证处理措施指南
    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01认证技术组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录一:CCC家电产品实验室建立检测过程和结果可追溯性体系指南

  --供其他CCC产品实验室参照执行
  一、制订本指南的目的
  1.明确CCC家电产品检测档案内容和要求;明确家电试验报告及试验原始记录的基本要求;建立试验结果可追溯性要求体系,提高认证的有效性。
  2.统一各家电试验室的在可追溯性方面的基本要求,避免无序的竞争。
  3.为今后的CCC实验室的专项监督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文件。
  二、本指南包含的主要内容
  1.样品的档案要求;
  2.原始记录要求;
  3.实验报告要求。
  三、CCC检测结果可追溯性的定义
  CCC检测结果的可追溯性是指:建立和保留涉及检测全过程的、并且能够追溯到CCC认证检测结果原始状态的有效的、系统的证明文件。
  这些追溯的证明文件分三个部分:1.检测样品的追溯证明文件;2.检测过程的追溯证明文件;3.责任的追溯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由试验报告、照片、原始测试记录、签字、图表、文字描述、图纸、电路图、说明书、申请书及样品等组成。
  1.检测样品的追溯证明文件。
  文件(包括试验报告、原始记录等)应能追溯到样品接受时间、检测时间、完成时间;并能追溯到哪台样品进行了何种项目的检测。应能够通过样品照片、样品描述、文字描述及检验说明和企业提供的说明书、结构图(爆炸图)及关键元器件、关键原材料清单等文件资料中,重现产品的主要结构和特征。CCC实验室应保留企业提供的这些资料,并且这些资料应与报告和记录信息一致。
  2.检测过程的追溯证明文件。
  文件应能确保(试验报告,原始记录)能追溯(重现)到影响检测的过程,例如:样品的试验状态;样品的工作状态;试验顺序或过程;试验条件或工况;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记录;对于影响检测标准中各章节试验结论的关键元件及结构的描述;不合格的描述及不合格的整改措施;针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的测试记录;覆盖样品的测试记录等。
  3.检测责任的追溯证明文件。
  (1)文件应具备可操作的规定:对报告的主检、审核、批准的责任进行清晰界定。
  (2)报告上应有主检、审核、批准的签字;应留存审核的必要记录和必要的更改记录。
  (3)应对报告的更改、审核、批准的具体责任范围做明确的规定;并确保主检、审核、批准的人员资格能正确、有效的履行职责。应具备可操作的上岗培训及考核机制,确保上述人员的技术能力能满足使用标准的要求。
  (4)应保留试验过程中与企业联系、沟通、整改、确认的资料、企业申请方面的资料及企业必要的声明及承诺等。
  四、样品检测档案的构成
  各CCC实验室应建立完整的样品检测档案,这些文件包括:
  1.试验报告(试验报告通用信息、样品描述、照片、检测标准条款的判定部分、检测过程的必要数据)。
  2.试验原始记录。包括:接受样品、样品检测过程的记录、在特定样品的工作状态、试验顺序或过程、试验条件或工况下取得的测试数据的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记录;试验过程人员的工作记录;对于影响各章节试验结论结构的描述;样品及试验过程的照片;对于关键元器件确认或试验的记录;不合格的描述及不合格的整改措施的记录;针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的测试记录;覆盖样品的差异测试记录等。
  3.企业提交的资料文件及确认的记录。包括:产品说明书、电路图、原理图、结构图或爆炸图,关键元器件清单,关键原材料清单,技术协议和合同等。
  五、与CCC证书相关的信息
  各CCC实验室应针对与CCC证书相关的信息,进行确认,并确保准确无误。主要包括:
  1.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
  2.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
  (1)产品名称应使用标准名称,避免使用可能会引起歧异的产品名称;
  (2)产品型号及系列应明确、清晰,并具有唯一性;
  (3)应具有产品的基本电气参数如电压、频率等,具体产品的必要参数详见附件1。
  3.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4.发证时间。
  六、试验报告通用信息要求
  1.检测报告号应是唯一的。
  2.应具备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详细信息,并与企业的申请书、认证机构的任务书一致。
  3.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
  ●产品名称应使用标准名称,特别是对于可能会引起歧异的产品必须使用标准名称;
  ●产品型号及系列应明确、清晰,具有唯一性;
  ●至少有产品的基本电气参数如电压、频率等,具体产品明示的必要技术参数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4.应具备所依据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适用时标准偏离的描述。
  5.应具备试验的结论。
  6.应具备所检样品的收样时间,完成时间,样品数量,样品来源的信息。
  7.应具备主检、审核、批准的签字及时间。
  8.所承担CCC检测的机构盖章。
  9.主检型号、覆盖型号应表述清楚;主检型号与覆盖型号的差异应表述清楚。
  10.主检型号与覆盖型号的试验项目应表述清楚。
  七、样品描述
  样品描述分两个部分:
  (1)报告格式内的固定描述:应根据样品的特征和标准要求准确的选择所对应的结构,原则上由大到小。
  (2)对固定格式中描述的补充和说明:对于固定描述格式中没有的结构(或者不准确的)应在其他处或样品的描述页中进行补充。
  八、照片的要求
  照片是型式试验报告中最直观地反映被测定产品主要结构的重要证据。照片的数量要根据样品的复杂程序而定,要满足完整性、可靠性、清晰性,可追溯性的要求。当照片不能明确表达主题或可能引起歧义时,要在照片下标注照片主题文字名称。
  1.确保完整性:安全报告中应有以下照片:
  ①外观照片:报告中主检产品的外观至少有两个方位的照片表现产品的整体结构。照片的数量要根据样品的复杂程序而定,要明确地表明产品的外观结构,特别是要体现可能引起触电危险的部位。优先推荐外部照片两张以上。
  •照片上要能清晰地看到所测器具的型号,此标志可放在器具上或器具旁。
  •器具旁要摆放标尺,且在照片上可辨认标尺的刻度,以确认产品的大小。
  •标志和铭牌信息。
  •所有控制和显示灯的标识。
  •对于报告中覆盖的机型要有外观照片及差异照片,并与报告中的描述进行对应(特殊情况下可用文字或表格描述,如颜色;压缩机的安装支架差异;多联体的多个室内机等)。
  •以上照片每页不要多于2张。
  ②结构性照片。
  主检产品要具备反映其主要、关键、产品特点的照片,应能清楚地看到器具的外导线连接方式、关键元器件的安装位置及结构、内部布线、接地连接、PCB板的电路部分/元件面、内部结构,必要时要局部放大要表示部位的关键结构。
  ③数据性照片
  •器具的铭牌是必不可少的(可通过照片,铭牌内容等方式体现在报告上)。
  •建议对产品的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元器件的技术数据尽可能通过照片体现,如温控器、热熔断体、电机主要电容器等元器件的位置及参数通过照片记录下来,与报告中元器表相对应。
  •安全警告性的标志应在照片中体现。
  ④EMC报告中的照片
  EMC报告中应有主检样品的测试状态照片(照片中应有被测样品的设置、连线、被测样品的型号和所用的实验设备)。主要包括:谐波电流、连续骚扰电压、断续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功率。
  2.保证清晰性
  •照片中器具必须清晰可辨,避免模糊及焦距不准。
  •调整灯光布置使阴影最小化,优先推荐使用彩色照片。
  •避免多次复印,造成模糊不清。
  •照片的背景要简单,避免使用复杂的混乱的背景;避免其它非测试器具或仪器仪表在照片中,影响被测器具结构的可辨性。
  •建议拍照时利用三角架固定相机。
  •避免照片中器具过小,不能清晰地表现器具的安全特征。建议照片中器具应占照片比例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3.保证可靠性
  •器具的照片应来源于试验室工程师对器具的拍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得到的同一产品的信息应是一致的,应有再现性。(企业更改了产品除外)
  •若报告的照片取自企业工程师所拍摄,测试工程师必须结合器具并依据以上要求对照片进行确认,若不符合要求则需重新补拍。
  •避免照片张冠李戴。
  九、试验报告和原始记录检测信息的要求(供参考)
  1.对试验报告内容的要求如下:
  (1)按检测标准中章节对实验结果进行描述。
  (2)描述内容应完整、充分,且应能够使得报告的审定者判定该项实验是否为正确完成。必要时,附有照片或数据的支持。
  2.对原始记录内容的要求如下:
  (1)原始记录应按实验项目进行描述。
  (2)原始记录的内容信息应能够充分反映实验过程是否正确、实验结果是否正确。
  (3)原始记录应对影响实验结果的实验状态(静止的或动态的)进行记录。
  十、证书扩展及变更的要求
  1.扩展、变更型号应在同一单元内进行,不允许跨单元变更。
  2.变更和扩展必须在原型机的基础上进行。
  3.变更和扩展应针对原报告及原证书的内容进行核实,暂停和注销的证书不能进行变更和扩展。
  4.变更和扩展时要详细描述产品差异,并根据产品差异进行补充差异项目的试验(要求依照上面要求进行记录)。产品差异应由企业确认。
  5.对企业提交的声明进行确认,并保留企业的资料。
  6.保留必要的与企业沟通和确认的资料。
  附录二:特殊情况下工厂检查的实施指南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检查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获证产品停产或产品无库存),各CCC指定认证机构往往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工厂检查的行为不一致。为了保证工厂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统一各认证机构的操作行为,加强对CCC生产厂的管理力度,本着规范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合法、合理且具备可操作的目标和原则,现对特殊情况下的工厂检查实施提出如下指导建议,请各指定认证机构参照执行。
  1.当所有获证产品停产时,认证机构不进行工厂检查,认证机构暂停此工厂的所有获证证书。工厂应告知认证机构生产计划以便认证机构安排检查和抽取样品(需要时),当工厂检查通过和样品合格时,认证机构对证书予以恢复。
  2.当工厂的初次申请的申证产品无生产时,认证机构不进行工厂检查,工厂应告知认证机构生产计划以便认证机构及时安排检查。
   3.认证机构在进行正常监督任务时,应与工厂确认监督日期,工厂应负责确认保证在监督时生产正常进行,并有获证产品。监督时,如工厂处于获证产品无生产、无库存时,认证机构不进行工厂检查,认证机构暂停此工厂的获证证书。工厂应告知认证机构生产计划以便认证机构安排检查和抽取样品(需要时),当工厂检查通过和样品合格时,认证机构对证书予以恢复。
  4.当获证工厂存在未全部生产获证产品、和/或库存获证产品的种类和状态不能完全满足工厂检查要求时,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与企业充分沟通,确认实际生产时间,合理调整监督检查计划,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补充抽样检测,以充分满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要求。
  为切实保证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认证机构可根据企业的诚信表现,采取从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抽取产品的方式,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和相关规定对证书进行暂停或撤销处理。
  5.当获证产品属订单产品或季节性产品性质时,工厂应提前提供认证机构生产计划,认证机构可合理调整检查实施时间,在获证产品生产时进行监督检查,但当获证产品连续一年不生产时,认证机构应暂停相应证书。
  对于执行境外工厂检查时,考虑到非计划性因素较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认证机构在征得申请人/持证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执行相应内容的工厂检查,对于未能检查的其他内容,可以委托境外合作机构执行检查。
  6.在一个自然年内(即一个监督检查周期内),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应覆盖所有的获证产品种类。
  7.监督检查周期的起始点,按第一次初始工厂检查的对应时间计算。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日期对监督周期的计算没有影响。如:第一次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为2007年6月1日,则第一次年度监督检查的最晚时间为2008年6月1日,从2007年6月1日到2008年6月1日期间,均可实施第一次的年度监督检查。第二次监督检查的期间为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6月1日。
  注:库存产品应为上一次工厂检查日期之后,获证工厂实际生产的合格品。
  附录三:获证产品的关键件变更、控制要求指南

  随着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不断深入,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的变更与控制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现提出针对性地解决措施,请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及各CCC技术专家组参照执行。
  一、当前认证工作中,关键件变更、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关键件界定需进一步清晰。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关键件原则上是以产品大类的形式给予规定,关键件清单中所列内容针对的是大类产品,对应目录内小类产品有些关键部件适用、有些关键部件不适用,造成界定上的不一致。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对于一些新的形态的产品的关键件也需要界定和明确。
  2.企业向认证机构申报关键件时,存在少报和多报的情况。
  申请人在申请认证时,由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关键件认识理解上的不一致,容易造成少报或者多报的情况。此外部分CB证书转CCC认证的产品,由于CB报告对关键件界定与CCC认证对关键件的界定不尽一致,也是导致申请人少报或多报的原因之一。
  3.认证受理和型式试验时对关键件核对不够充分。
  指定认证机构在受理时对关键件核对的不够充分,指定实验室对关键件核对的不全面,导致对关键件控制的缺位。
  部分实验室的工程师在检测报告中直接引用申请人提供的关键件清单,缺少必要的核对工作。检验报告的关键件清单对关键件有关信息描述不完整,不能唯一界定样品所使用的部件。另一方面,检验报告缺少必要的关键件的照片或者照片不够清晰。
  4.CCC实验室间对关键件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由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关键件的界定不够清晰、申请人对关键件的少报或者多报、各类产品形态和结构各不相同等原因,造成检测工程师对关键件的界定上存在一定差异。此外,由于现在从事同一类产品检测的实验室都是两家或两家以上,各个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对关键件的界定也存在一定差异。
  5.企业对关键件变更的备案重视不够。
  申请人、制造商和生产厂对获证产品的关键件的变更备案工作一方面是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重视不够,对于关键件的变更没有及时向认证机构备案。客观上由于测试费用和测试周期的原因,个别企业甚至根本就不备案,存在侥幸心理。
  二、关键件变更、控制的措施
  (一)细化和界定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关键件清单。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对关键件按产品小类加以界定,比如对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按产品小类0701--0718分别给出关键件清单列表,对于室内加热器、液体加热器等产品形态较多的产品,还应当考虑每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形态分别给出关键件清单列表。在选择关键件时应适当考虑对列入关键件清单中的元部件进行控制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本项工作由各产品技术专家组负责实施。
  (二)CCC指定机构应把关键件的要求告知申请人。
  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将最新有效的各类产品的关键件的界定(包括专家组的决议等)尽可能的通过各种途径告知申请人。同时规范申请人对关键件的申报行为,指定机构应提示申请人正确申报关键件,并对照实施规则对申报的关键件加以核对。指定机构应对关键件变更提出具体的报备要求和控制要求。
  (三)CCC指定机构应规范检验报告中的关键件描述。
  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规范和统一检验报告中的关键件清单列表,规范关键件列表的完整性,做到不少列也不多列。加强对型式试验样品中所使用的关键件的核对。关键件清单中对关键件的有关信息的描述应当能够保证对关键件的唯一识别,必要时检验报告应配有关键件的照片。对于型号扩展、ODM/OEM产品,以及关键部件变更的检验报告,应当出具该产品完整的关键件列表清单。
  (四)CCC指定机构应加强对关键件变更的控制。
  1.具体控制措施:有下列关于关键件变更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厂)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2.各产品技术专家组应针对不同产品的关键件的变更进行研究,对变更关键件所需的试验项目进行明确和界定,及时修订认证实施规则等相关文件,以便申请人方便的获得关键件的变更试验项目、样品数量、测试周期和参考费用等信息。持证人变更关键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应对符合要求的关键件变更做出予以备案的决定。
  3.工厂检查工作中,工厂检查组应当重点核查获证产品关键件的一致性。
  附录四:ODM工厂模式认证处理措施指南

  1.目的
  规范ODM认证活动,维护合法ODM认证申请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控制非法利用ODM方式获得认证结果,减小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有效性。
  2.ODM概念
  生产厂负责设计加工和控制产品的制造、检验全过程,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生产产品。
  3.ODM现状
  由于生产厂作为持证人/制造商获得CCC认证后,其他制造商利用生产厂的认证结果,不需要通过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等认证环节,仅经过认证申请及文件审核就可获得证书,成为CCC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及制造商。目前,以ODM模式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正常的商务合作,制造商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委托生产厂贴牌生产;
  (2)生产厂在异地注册一个新公司,从事产品的销售,而在注册地没有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由于产品包装上印有制造商的名字,因此其目的就是利用制造商注册地的市场影响来从事产品销售活动;
  (3)认证申请人/制造商为了节省认证费用,利用生产厂的认证结果而获得自己的证书,但实际上制造商是自行生产认证产品。
  4.目前ODM认证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制造商利用ODM生产厂认证结果获得认证证书,而ODM生产厂无相关法律责任。认证管理过程中对于ODM生产厂无相关控制要求,造成ODM生产厂从转让认证结果中获利,而不承担认证风险和法律责任。
  当前,对ODM生产厂为其本身以外的制造商/持证人的认证管理要求缺位。认证机构不了解ODM厂为其本身以外的制造商/持证人制造产品的实际情况。
  在认证具体操作层面上,建议采取如下5-10条的认证管理措施。
  5.有关受理及资料审核的要求
  (1)ODM申请有两种方式:
  A.申证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完全一致(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不变,仅申请人或制造商或商标或型号命名改变);
  B.申证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基本一致(仅外观改变,不影响安全及电磁兼容性能)。
  如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则不能按ODM方式受理。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交原获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该报告须是全项检测的完整报告,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3)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交ODM协议及相关文件。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A.相关各方的安全质量责任,包括原持证人及相关方同意申请人/制造商利用其认证结果的承诺;
  B.合作的期限(也可用产品数量表示);
  C.所有相关方对此协议的确认签章;
  D.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
  E.以ODM方式申请的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对照表;
  F.关键原材料/元器件清单;
  G.生产厂要声明为ODM持证人/制造商生产的产品的各项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元器件的供应商及型号规格、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工艺流程、检验试验等)与自己的获证条件完全一致。
  6.有关产品检测要求
  (1)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ODM样品,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2)ODM产品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样品描述,铭牌,差异说明(包括与原获证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以及本次申证的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必要的照片(对于外观有变化等),关键原材料/元器件清单,原获证产品的信息(证书编号,检测报告编号等)。
  7.有关工厂检查(现场核查)的要求
  针对一些高危产品或有足够证据怀疑其ODM产品质量的企业,增加对ODM产品申请认证时实施工厂检查(现场核查)、飞行检查及封样的要求。
  (1)对ODM生产厂进行工厂检查(现场核查)的要求:
  A.核查ODM合作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B.对ODM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C.检查ODM生产厂供货情况及供货产品质量反馈情况。
  (2)对ODM产品实施封样的要求(有以下两种方案):
  A.现场核查时,对符合一致性要求的ODM产品现场签封,交ODM生产厂保存,以备需要时以此签封样品为比对的样本;
  B.要求申请人将ODM产品的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行一致性核查,指定实验室将符合一致性要求的样品签封,送交ODM生产厂保存。
  8.有关年度监督检查的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ODM工厂监督检查中增加对ODM生产厂的核查内容,包括ODM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认证标志管理、顾客产品管理、生产销售管理、ODM生产厂为其他制造商生产认证产品的实际情况等。
  在进行一致性检查时应特别关注ODM产品的一致性。
  9.有关变更及扩展的要求
  原获证产品的关键项目发生变更(如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变更)时,以此产品为基础的ODM产品也应随之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原获证产品关键项目未发生变更(如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变更未变更),以此产品为基础的ODM产品的相同关键项目也不应变更。但不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内容(如仅申请人或制造商或商标或型号命名方式等变更)的除外。
  若ODM申请的产品在原获证产品(有全项检测的完整报告)的基础上发生变更(如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等变更),此时ODM申请的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已不是ODM关系,不能按ODM方式处理认证申请。
  不允许以ODM方式生产的获证产品为基础进行扩展申请。扩展申请须在有全项检测的完整报告的获证产品的基础上扩展,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10.有关证书及证书暂停、注销、撤销的要求
  当原获证产品或ODM获证产品的其中之一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原因,证书被暂停、注销、撤消时,原获证产品证书和ODM获证产品证书应采取同样处理方式。
  当由于其他原因,原获证产品或ODM获证产品的其中之一证书被暂停、注销、撤消时,原获证产品证书和ODM获证产品证书可采取同样处理方式。(注:本款内容仅作为参考,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当持证人/制造商1年内未委托ODM厂生产认证产品,应暂停ODM持证人/制造商认证证书。
  11.其他控制措施
  (1)各指定认证机构可对ODM产品的变更次数和ODM的数量做出规定。
  (2)各指定认证机构应成立ODM模式管理办法研究工作小组,研究制定ODM模式具体管理措施及控制要求。
  (3)认监委可结合CCC执法检查,组织对ODM工厂的专项调查,以使下一步制定ODM产品认证的政策更准确和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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