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11 生效日期: 1992-05-11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计财金〔1992〕第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了弥补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不足,广泛筹集社会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1993年框架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1992年继续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国家投资债券40亿元。为切实做好国家投资债券的发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2年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国家投资债券40亿元。 
  二、国家投资债券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作为债务人,由财政部提供担保。 
  三、国家投资债券期限定为五年。 
  四、国家投资债券采取经济发行方式,由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自愿认购,债券年利率为10.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购买的国家投资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发行期满后即可进入证券交易市场转让。 
  六、国家投资债券到期时,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做好还本付息工作。 
  七、发行国家投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贷款办法比照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办理。五年期贷款利率为11.66%,国家不予贴息。为保证债券到期能还本付息,对使用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新增生产能力生产的产品,按照使用债券资金的比例,实行还本付息价格,由建设单位按物价审批程序,报国家物价局核定。实行还本付息价格新增的物价指数,纳入年度物价总水平计划。 
  八、国家投资债券的具体发行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拟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