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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管理有价证券印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11 生效日期: 1992-04-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通银行: 
  为了防止有价证券印制出现混乱,确保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有价证券(不含彩票)的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发行的有价证券的印制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然后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有价证券数量及有关印制的要求,具体负责印制。 
  二、地方发行的有价证券的印制,分别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统一管理,并由其指定人有印制有价证券条件的印制企业承印。承印有价证券的印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严密的特殊的管理方式以确保印数的准确和安全保密;具备特殊的工艺和防伪技术;使用与普通印制品有明显区别的证券印制的专用原材料。否则,不得承印。 
  三、有价证券的票面内容、格式、尺寸、纸张等,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或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查。有价证券的票面应标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票面额; 
  (三)利息或分红利的支付方式; 
  (四)发行日期和编号; 
  (五)发行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的签章;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文号和日期; 
  (七)有价证券的利率,还本期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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