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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发行(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06 生效日期: 1992-04-0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2〕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税发(92)第048号《关于推销兑付国家债券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地区询问: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发行(兑付)的企业债券所得手续费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对此,现明确如下: 
  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发行、兑付除国家债券之外的其他各种债券所得的手续费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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