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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2-07 生效日期: 1986-02-07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大连市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大连市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者,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合营企业对于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任意转让。 

    第四条   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的用地范围的确定、土地划拨和发放用地许可证等事宜,由大连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内使用土地的地政管理、使用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负责办理。合营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的用地手续、地政管理、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第二章 土地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凡申请使用土地的合营企业,均须具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立项证件和市规划局的用地批复文件, 在市房地产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大连市的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地形地貌和动用、破坏地上、地下资源和设施。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建筑和生产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建筑规范、防火安全等法规的要求,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合营企业必须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建设,如需改变用途,变更用地范围,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合营企业用地合同期满,或因故经批准终止经营的,《土地使用证》必须交回审批机关。中方如继续使用,应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章 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   合营企业使用土地年限,自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算起。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资金回收期的长短和实际需要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各行业合营企业土地最长使用年限为: 
  (一)工业、仓储用地三十年; 
  (二)租赁性质的商口住宅、招待所和办公楼宇用地三十年; 
  (三)旅游事业用地二十五年; 
  (四)商业、宾馆、酒楼服务业用地二十年; 
  (五)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事业用地四十年; 
  (六)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二十年; 
  (七)对我市急需的技术特别先进的、投资额特别大的、回收期长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第十条   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是新征用的土地,还是利用中方企业原有的场地,均计收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公历年度和批准用地面积计收,用地当年超过半长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收。合营企业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缴纳当年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费根据土地的用途和地理环境条件分类确定,全市分五个类区(详见附件),按平方米每年计收,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一)工业、仓储用地:一类地区十五元至二十元;二类地区十元至十五元;三类地区五元至十元;四类地区二元至五元;五类地区零点五元至二元。 
  (二)商品住宅、招待所、办公楼宇用地:一类地区二十元至二十五元;二类地区十五元至二十元;三类地区十元至十五元;四类地区五元至十元;五类地区一元至五元。 
  (三)商业、宾馆、酒楼服务业、旅游、建筑(含构筑物)用地:一类地区二十五元至三十元;二类地区二十元至二十五元;三类地区十五元至二十元;四类地区十元至十五元;五类地区五元至十元。 
  (四)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事业用地:一类地区三元至四元;二类地区二元至三元;三类地区一元至二元;四类地区零点五元至一元;五类地区零点五元以内。 
  (五)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零点二元至零点八元。 

    第十二条   在同一建筑物内有跨行业的合营企业,依据其企业经营大纲及建筑物设计资料,由收费部门按各种行业所占比例审定其土地使用费收费数额。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间,按本办法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五缴纳土地使用费;合同规定的建设期满,即按全额缴纳。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由合营企业或委托中方法人负责缴纳;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由中方合营者缴纳;以房屋租赁给合营企业的,由房屋出租者缴纳。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五年内不变,五年后视情况的变化,可予调整。 
  土地使用费调整时,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的标准缴纳。 
  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从改变之日起按新用地性质标准计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   凡合营企业符合以下情况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缓、免收土地使用费。 
  (一)技术特别先进,产品为国家急需,社会效益特别好者,可免缴五年。 
  (二)填附增辟土地者可免缴十年。 
  (三)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企业者,可减缴百分之二十。 
  (四)凡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确定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者,当年可缓免。 
  合营企业申请减、缓、免缴土地使用费,均由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审核。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费由市房地局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征收, 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按年上交财政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凡违反本办法,由地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赔偿损失,罚款,暂停施工、生产、营业,直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在大连市举办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管理,可比照本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在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用地,按《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颁布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编者注:根据 1993年3月5日大政发[1993]9号文件《关于发布大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参考。) 
  附件: 
 
 
关于市街类区划分 
 
  一类区: 
  指市内三个商业繁华中心及交通方便的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⒈以中山广场为中心,东自斯大林路至五五路;西自中山路至友好街;南至南山路;北至长江路(包括青泥洼桥、天津街、三八广场域区)。 
  ⒉以斯大林广场为中心,东至市场街和新开路;西至不老街;南至珠江路;北至长江路(包括长春路、西岗市场、中华市场等区域)。 
  ⒊以五四广场为中心,东至万岁街;西至兴工东五街和如意街;南至黄河路;北至长江路(包括沙河口市第二百货商店、农贸市场和西安路两侧周围繁华区域)。 
  二类区: 
  指区域性商业、服务行业和交通条件比较方便的生活居住区,即市街区范围以内,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具体范围: 
  北至铁路沿线;西至泉涌街;南至胜利路、解放路、八一路两侧;东至寺儿沟。 
  三类区: 
  指小区性商业服务网点和一般性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石道街、白云山庄、老虎滩、傅家庄、黑石礁、星海街、南沙河口、马栏村、 西山村、香炉礁、春柳、荣华、北岗、新甘井子、金家街、周水子,台山村、侯家沟、椒房、金南路、海茂村、山中村、老甘井子。 
  四类区: 
  指城市偏僻生活区。 
  具体范围: 
  转山、石槽、棒棰岛、景山沟、高家沟、华乐、新起屯、黑石礁西村以及石家沟、王家沟、由家村、泡崖子、郭家村、南关岭镇、三道沟、老尖沟以及各县(市)镇等。 
  五类区: 
  县(区)镇以外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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