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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装设广告牌使用公地暂行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2-11-05 生效日期: 1952-11-0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52]房土字第3026号
  一、公营企业一般工商业及广告公司使用公地装设广告牌,宣传业务,应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工商局审核批准后,再行备文附图向本府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办理租地手续。 
  二、一般广告牌用地,均须依照房管局规定的土地等级,并按照广告牌牌面大小,核定应缴租金。其标准如下。 
  (一)一至四级每月每平方公尺租金一千五百元; 
  (二)五至八级每月每平方公尺租金一千元; 
  (三)九至十二级每月每平方公尺租金五百元; 
  (四)十三至十六级每月每平方公尺租金二百元; 
  (五)十七至二十级每月每平方公尺租金一百元。 
  凡广告牌牌面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按上项标准计租,超过五十平方公尺者,照标准增加百分之五十,超过一百平方公尺者,照标准加倍。 
  三、凡在本市郊区指定地段,设立广告牌,得依据实际情况,酌量减免其租金。 
  四、承租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房管局得撤销其承租权: 
  (一)拖欠租金; 
  (二)广告牌转让他人者; 
  (三)广告牌内容违反政府法令者。 
  五、所设广告牌使用之公地,如因市政建设需要,或根据情况发展而影响到交通或市容时,得撤销其承租权。 
  六、现行承租公地各项规定,除与本规则抵触者不适用外,其余对于装设广告牌租地之处理,均可适用。 
 
 
195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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