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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5 生效日期: 2004-02-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师以上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政策的实际情况,今冬接收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服役满10年以上的退出现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复员士官和退役士兵同时接收,原则上从2003年11月开始,2004年1月结束。转业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原则上从2004年1月开始,2月底基本结束。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不报到者,由市民政局在2004年6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原移交军区士官管理办公室。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接收安置地政府,按每人每月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0元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及时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退役安置的政策规定,引导他们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退役士兵进行科学文化和各类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及退役士兵中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003年的退伍安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一是军队进行体制编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将提前退役,地方政府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二是随着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总体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对此,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和法规,继续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力度。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所有行业和单位,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渝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按照比例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民政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的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二)城镇退役士兵采取政府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渠道安置。继续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凡本系统职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主管部门不在我市的,由单位直接接收。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不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现行退役义务兵的安置政策办理。 
  由政府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就视为已经安置。凡系市政府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凡按系统下达的安置任务,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以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无论接收单位是什么性质或组织形式,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三)深化安置政策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义务兵不低于10000元,转业士官不低于20000元,其中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另增发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在乡伤残军人发给伤残抚恤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在税收方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各地要根据具体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安置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四)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必须服从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接到本地区民政部门发出的分配通知后,3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其安置资格,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对接收单位安置了工作,本人不按时报到上岗者,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五)严把安置政策关,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入伍、退役手续不全或在档案中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农业户口入伍的,但在服役期间或退伍时为本人或为父母购买了城镇户口农转非的;服现役期间,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集体农转非的(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排工作);服现役期间因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农转非的;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退役士兵等,一律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对退役后需跨入或跨出本市易地安置的,由重庆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对在本市入伍退役后要求在本市范围内易地安置的按原有规定办理;对转业士官和立功受奖、因公伤残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退伍的士兵及女兵等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 
  五、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和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和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机构,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服务,有计划、有组织地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使他们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落实一定的安置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共同做好工作,确保我市本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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