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9 生效日期: 2004-02-19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29号
 
   
    
 
青政办[2004]2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核查、审批表(表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强化动态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入保申请及审核 
  (一)基本原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实行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低保工作部门在具体工作中遵循,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诚信原则是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困难居民提出的最基本要求。 
  (二)入保申请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均有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基本生活救助的权利。 
  2、城市贫困居民向政府申请入保,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出入保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如实提供在职家庭成员和离退休人员所属单位劳资部门有关月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社区居委会。 
  3、入保申请人在如实填写《申报表》后,连同在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三)入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1、社区居委会在接到入保申请及相关材料后,2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申报表》相关栏目填写清楚、其他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如实填写相关栏目和栏目填写不全,或不提供在职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2、社区居委会对受理的入保申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 
  3、为随时掌握、及时核查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实施规范的动态管理,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以下两项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1)建立低保工作义务监督协管员制度。社区居委会从本社区每个居民小区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低保对象中,聘请2至3名“低保工作义务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协管员”应由各居民小区居民民主推举产生,经居委会审定,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聘书,公开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协管员”的职责是: 
  ①广泛听取低保对象和社会公众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与低保工作部门共同探讨改进低保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代表低保对象和社会公众行使对低保工作部门执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情况的日常监督权,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或向上级政府反映并督促纠正。 
  ②协助低保工作部门搞好低保政策宣传,教育低保对象信守诚信原则,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情况,指导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协助配合低保工作人员做好低保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居民小区低保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时向低保工作部门提供信息。 
  低保工作部门要随时听取“协管员”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研究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低保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协管员”提供的信息,及时调查核实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动情况,并及时调整低保对象及补差标准。 
  (2)建立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建立“评审会”制度。 
  “评审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①社区居委会主任及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 
  ②协管员。 
  ③由社区各居民小区居民另外推举的2-3名本小区德高望重、有责任心、热心公益事业的离退休或其他人员。“评审会”成员总数不少于11名。 
  ④“评审会”设主任1名,原则上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由“评审会”推举产生。 
  “评审会”组成人员及主任、副主任确定后,报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并正式行文批准后开展工作。 
  “评审会”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评审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必须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形成决议。“评审会”的职责是: 
  ①审查入保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填写的各类表格。 
  ②听取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关于申请入保人员家庭收入调查核实情况的汇报。 
  ③确认该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入保条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纳入低保范围的决定;对同意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应同时确认补差标准,并张榜公布。 
  ④听取“协管员”和社会各界对本社区低保工作的意见建议,讨论研究本社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督促居委会予以改进;对低保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上级低保工作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评审会”的议事程序是: 
  ①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向“评审会”出示入保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审会”全体成员予以审查。 
  ②由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向“评审会”汇报对申请入保人员家庭及收入的调查核实情况,并对其中认为符合入保条件的,提出补差标准意见。 
  ③依据以上两方面的材料,“评审会”成员在对申请人的诚信情况作出评估的基础上,认真讨论该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入保条件,作出“同意入保”、“不同意入保”或“重新核查”的选择,以无记名方式在《评审会成员评审意见表》(表样见附表2)相应栏内打“√”。 
  ④由会议指定的人员统计《评审会成员评审意见表》。对一半以上成员同意入保的,列入人保人员名单;对一半以上成员不同意的,或一半以上成员认为需重新核查的,列入下次研究人员名单,由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对其家庭收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决定是否入保;如“评审会”认为必要时,也可由“评审会”全体成员对该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收入一时无法核清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不同意入保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不诚信的,不列入入保人员名单,将其入保申请及相关材料退还本人。 
  “评审会”投票结果,由居委会记录在案。对连续三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不同意入保或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入保申请人不诚信的,当年不再受理其入保申请,由居委会通知该申请人。 
  ⑤“评审会”对同意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应根据居委会核定的家庭收入测算补差标准,逐一确定。对个别急需救助、但因特殊原因(如残疾人家庭)不能准确核定家庭实际收入、“评审会”成员又对居委会提出的补差标准意见产生分歧时,也可通过投票形式作出决定,即由居委会根据“评审会”内的不同意见提出几个补差标准,由评审会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以过半数赞成确定补差标准。 
  以上两种投票,均以“评审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票为有效。不能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由会议主持人征求本人意见后,计入同意或不同意的得票中。 
  ⑥“评审会”作出决定后,以“评审会”名义填写《城市低保“评审会”审核结果张榜公布表》(见附表),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的时间为7天。 
  ⑦张榜公布后,对群众有异议的,居委会和“协管员”重新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再次召开“评审会”会议进行评审,并公布评审结果。 
  ⑧“评审会”的评审结果,由居委会负责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上报材料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所填写的《申报表》,以及提供的收入证明;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核实结果;以及“评审会”评审结果的资料等。 
  (3)社区低保工作机构尚不健全的城镇,可由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其他组织代行居委会及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但必须建立“评审会”制度。 
  (4)“评审会”制度建立后,除首次评审外,不再每月对全部低保家庭逐一进行评审,只对其中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低保户及新申请入保家庭每月定期进行评审。具体程序为,居委会负责低保的工作人员和“协管员”根据调查了解情况,对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低保户以及新提入保申请的困难户送达《申报表》,请其填写后报送居委会。居委会进行调查并填写《核查表》后,按以上程序每月定期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作出相应决定。 
  (5)如果本社区本月没有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低保户,也没有新申请入保家庭,亦要按规定时间召开评审会议予以说明和确认。 
  (6)对“协管员”和“评审会”成员应根据其工作量付给一定的劳动报酬。报酬数额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县(区、市)人民政府决定。所需经费从低保结余资金中支付。“协管员”和“评审会”成员属低保对象的,此项报酬不计入其家庭总收入。 
  二、审查审批 
  (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居委会上报的“评审会”的评定结果后,7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研究,认为申请人家庭符合入保条件的,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在各社区张榜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的时间为5天。 
  (二)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报材料除包括居委会上报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原始资料外,还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入保对象情况及其结论性意见的报告。群众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成低保工作机构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重新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再次予以公布。 
  (三)县级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后,须在1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审批结果除在县城张榜公布外,分发到入保对象所在各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 
  (四)张榜公布期满后,对群众无异议的家庭,应及时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当月起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群众有异议的,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其家庭收入及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并公布纠正结果。 
  (五)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享受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3、对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不含在校学生),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本人积极主动寻找就业门路,想方设法自谋生活的,在寻找工作期间其家庭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在其能获得比较稳定收入后的3个月内,其家庭继续享受原低保待遇。3个月后,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情况重新按程序核定。 
  (2)本人既不主动寻找就业门路、亦不参加由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性劳动、又无故拒绝参加社区服务类组织的,可由“评审会”决定并按程序报请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减发最多不超过三分之二的本人保障金。 
  以上人员中因孩子幼小(不满7周岁)或残疾、老人患病或年老体弱需要照顾等有特殊原因的,只对有劳动能力夫妇中的一方实行本规定。 
  (3)经政府劳动就业部门二次提供就业岗位,本人拒不就业的,从第二次提供就业岗位的下月起停发本人的保障金。 
  (4)因经常参与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安全引起公愤、群众反映强烈的,经“评审会”表决,过半数成员不同意其享受低保待遇的,不批准入保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待其改正后再受理入保申请或发放低保金;因其他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收容拘押或判刑的,在收容拘押或服刑期间停发其本人的保障金。 
  4、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新申请入保家庭在提出入保申请前的半年内,除现有住房外购买商品房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已入保的取消低保待遇。但经“评审会”认定,现住房过于破旧或属危房不能住人、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购买的商品房除外。 
  5、无正当理由,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入户调查或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无法查清其家庭收入和家庭状况的,不受理入保申请。 
  (六)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就业信息应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予以公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应做好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的就业动员教育工作,优先安排低保对象就业,并将介绍就业、劝业情况及服从情况登记备案。 
  (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评审会”根据以上入保条件和就业情况,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在充分听取社区居委会和“协管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区别上述不同情况提出批准或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减发或停发低保金的书面意见,按程序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八)自本“操作规程”正式实施之日起,县级民政部门不直接受理入保申请。 
  三、家庭收入的计算 
  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受委托从事低保工作的社区居委会,在受理城市困难居民的入保申请时,必须准确核定申请入保家庭的实际收入。 
  (一)应计人家庭收入的项目: 
  1、家庭从业成员在工作单位领取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折价收入。其中实物折价收入按当地当年市场平均价计算。 
  2、家庭成员领取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扣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金后的一次性安置费结余。 
  3、家庭出租房屋的租金及购买彩票中奖收入。 
  4、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继承的遗产、遗赠、政府定期定量救济补助的款物。 
  5、从事车辆出租、零售、餐饮、美容美发等或从事种植、养殖业(包括耕地、草场出租、租赁)等经营性活动所得收入;国营农牧场职工承包的土地在退耕还林(草)中获得的国家补助粮款。其中国家补助粮食按当年当地市场中该品种粮食的平均价折算。 
  6、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社会捐款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部分外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结余。 
  7、县级民政部门认为应计的其他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者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3、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4、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5、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6、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企。 
  7、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8、社会捐赠款物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部分。 
  9、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 
  (三)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1、在职职工按其工资名册上核定的应得收入总额计算;失业职工按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以上人员经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部门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取应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含临时工)另有收入的,与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费一并计人家庭收入。 
  2、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人,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结余计算。 
  3、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停、破产的资源枯竭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4、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在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每月为被赡(抚、扶)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5、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查核、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一经查实属本人瞒报实际收入套取低保金的,按本操作规程“处罚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6、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查核、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经查实属瞒报实际收入套取低保金的,按本操作规程“处罚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7、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人属一次性收入时(不含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摊到若干年月计算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请。 
  8、实行年薪制单位的职工,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年薪平均分摊到本年度12个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一并计算的方法计算人均月收入。 
  9、家庭拥有的非经营性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以及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按日常费用计算其家庭收入。 
  四、处罚办法及程序 
  (一)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信守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罚: 
  (1)家庭人均实际收人略高于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实际收入的当月起,取消低保待遇,并予批评教育和警告。 
  (2)家庭人均实际收入高出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实实际收入的当月起,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一年内不受理入保申请。 
  (3)家庭人均实际收入高出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倍以上,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实实际收入的当月起,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二年内不受理入保申请。 
  2、以上处罚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有上述第1、2款第(1)项行为的,经居委会查实后,提出取消低保待遇的书面报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请县级民政部门立即取消低保待遇,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提出警告。 
  (2)有上述第1、2款第(2)、(3)项行为的,经居委会查实后,提出给予何种处罚的书面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提请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后,在立即取消低保待遇的同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工作部门和被处罚人执行。 
  (3)被处罚人拒不退还冒领的低保金,又拒交罚款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骗取国家资金行为,依法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 
  实施以上处罚收取的罚金全额缴入本县(区、市)低保资金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因法制不健全尚无法按以上处罚措施通过法律程序实施处罚时,可按取消该低保户的低保待遇并视冒领低保金数额大小,除特殊情况外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应处罚户入保申请的办法办理。 
  (4)家庭收入证据确凿、但因实施上述处罚到居委会或低保工作部门无理取闹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书面或口头警告;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报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3、城市居民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不服或被处罚人对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者对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或出具假证明,将不符合条件的居民纳入低保范围,或将符合条件的居民排除在低保范围以外的; 
  3、在发放低保金时,擅自改变审批机关确定的补助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保障金发放数额的; 
  4、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协管员、低保对象、社会公众,均有监督低保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权力;对工作人员违犯以上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五、其它 
  (一)农转非家庭,在原籍仍有承包土地或草场的,其生活发生困难时按农村救助制度予以救助;原承包土地或草场被国家征用(或列为禁牧范围)或归还集体的,持乡村两级以上政府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入保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费或草场补偿费计人家庭收入。 
  (二)家庭成员的确认办法: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虽然另立了户口,但仍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子女已婚,但因住房问题暂时无法分户的除外)。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超过三个月以上仍共同生活的夫妇及子女,按同一家庭计算。 
  (三)同一家庭同时具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总收入计算家庭国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其家庭中的非农人口在转为城镇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居住农村的城镇居民在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入保时,应提供乡、村两级组织有关本家庭实际收入的书面证明。 
  (四)跨县(区)以上地区的人户分离家庭,在解决人户分离前,不受理入保申请;因无固定住房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持公安机关证明和原户口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入保。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低保工作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应根据移地居住居民的要求,有向现居住地低保工作部门提供该居民有关情况的责任。 
  (五)社区居委会要在建立低保工作文书档案的同时,还要建立低保对象的分户档案和分户卡片,将工作中产生的有关每户低保对象的资料分类归入本户档案中,作到一户一档、一户一卡,以备查阅。 
  (六)本操作规程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七)本操作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试行。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四年二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