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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12 生效日期: 1995-04-12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设字第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勘设计单位为了扩大承担任务的区域和范围,在驻地外设立了多种形式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对活跃当地的勘察设计市场、繁荣建筑创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一些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也给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带来了不少问题。为了规范市场、加强管理,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当前急需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资格证书使用的统一管理。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的特点和承接任务的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在驻地外承接设计任务可采取两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即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分院)和非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分部)。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要单独办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非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论何种形式,均需以总院资格证书对外承接任务,由总院对项目负技术、经济、质量责任,设计收费统一纳入总院帐户管理。 
  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申请资质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经勘察设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有固定的技术人员,其中主要技术骨干70%以上要有当地户口;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业配套,设备先进,CAD出图率达60%以上;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财会管理制度; 
  5.符合所申请资格行业标准的基本条件。 
  三、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按以下程序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申请甲、乙级资格者,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核实后,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甲级报建设部批准颁发证书;乙级经由建设部同意后下达指标,由各地、各部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报丙、丁级资格者,由设立地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分支机构领取证书后,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对外承接任务。 
  四、各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对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所管固定地区承接任务的,一律凭国家统一印制、有发证权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准予其进入当地勘察设计市场。各地不得另行发放地方证书、许可证等。对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各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勘察设计单位一样管理,不再单独办理注册等手续;对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各地可采取单项工程、单项备案报批的办法。有条件的地区,要对项目进行合同登记管理。外地单位在报批项目的同时,要报送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名单,以利于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对经常在本地区承接任务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中质量高、服务好、有信誉、任务多的单位,可采取简化报批手续等办法作为鼓励。 
  五、为了保证施工现场的服务与配合,在驻地外承接设计任务的单位,也可与当地同等级别的设计单位合作,搞好现场的施工配合与技术服务。凡在外地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论以何种方式承接任务,均不得私拉当地在职勘察设计人员承接勘察设计工作,或以任何形式同无证单位或个人合作从事勘察设计,所出图纸必须与报批人员相一致。若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直至停止或取消其在当地承接任务的资格。 
  六、请各部门、各地区根据本通知精神,按隶属关系对现有的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符合条件的,要促使其完善报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作出妥善处理。并将检查清理结果于1995年底以前报我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各部门、各地区现行有关规定如有与本通知不符合处,须及时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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