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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2]6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改善城市容貌,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电、灯光、路灯、供水、供气、排水、通信、广电、交通管理等设施而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 

    第三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的,应当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铺设管线。 

    第四条   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杆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各类架空线必须入地埋设或迁移,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城市道路上的现有各类架空线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逐步转入地下埋设。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架空线入地埋设给予支持。暂无条件入地埋设的,应根据《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六条   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新建架空线,确实需要建设的,应由市城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审查,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七条   凡已建成的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电缆沟(管)应当充分利用。多余或长期不用的电缆沟(管)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按照地下资源共享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调剂使用。 

    第八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窨井盖、柜应当美观、坚固、耐用,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并满足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要求。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杆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十条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的,由市规划、建设、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架空线影响市容的,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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