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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对照相机修理行业实行维修许可证及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8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济价费字[1999]第327号
济南市各摄影企业、照相机维修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照相机的普及,照相机维修业迅速发展,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因各店收费不一,特别是个别维修人员没有维修经验及少数欺诈行为,使消费者投诉较多。根据《山东省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业暂行规定》,同时参照外地照相机维修业管理经验,经研究确定对济南市照相机维修业进行统一整顿,制定下发《济南市照相机维修业价格管理办法》,实行济南市照相机维修业许可证制度,对所有从事维修的人员进行培训、考试(鉴定),持《技术等级证书》上岗,按照《济南市照相机维修收费标准价目表》标准进行收费。
  济南市摄影行业协会负责组织行业人员培训和日常价格管理等工作,具体规定见附件,希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本规定自2000年元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1、《济南市照相机维修行业价格管理办法》
  2、《济南市照相机维修收费标准价目表》
  附件一:
  济南市照相机维修行业价格管理办法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正当竞争,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五区、五县(市))从事经营照相机维修的企业(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商独资、合资、军工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对照相机维修企业实行持证上岗及照相机维修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济南市照相机维修价格为中准价格,企业可在该标准的基础上在5%的幅度内向上或向下浮动。

    第四条    各照相机和维修企业必须在2000年元月1日前携带营业照到济南市摄影行业协会领取济南市统一制做的《照相机维修许可证申请表》,对维修单位及人员进行登记注册,由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摄影行业协会联合验收合格后,由物价部门统一颁发《济南市照相机维修行业许可证》及《济南市照相机维修收费标准价目表》,悬挂在总服务台上,实行明码标价。

    第五条    济南市摄影行业协会对照相机维修行业进行审报许可证和价格管理工作,对从事维修的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鉴定),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劳动局统一颁发《技术等级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    各照相机维修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物价政策,凡有以下行为者,由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1、没有进行审报批准或审验不合格擅自进行收费者。
  2、对没有领取《济南市照相机维修行业许可证》,不实行明码标价者。
  3、对违反济南市照相机维修价格,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超出价格规定者。
  4、对照相机维修技术人员未经考核,无证上岗者。
  5、其它违反价格规定者。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以上规定解释权在济南市物价局。

    第八条    以上规定自2000年元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
  济南市照相机维修收费标准
  类型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进口相机含组装相机  零件费  按零件进价加收30%,更换相机表面零件面议.
  检修费  按相机价值的8%收费.
  国产相机  零件费  按零件进价加收25%,更换相机表面零件面议.
  检修费  按相机价值的6%收费.
  备注  1.未能修复的照相机不收费.
  2.闪光灯及其它照相机器材维修费根据损坏情况参照相机维修标
  准执行.
  3.特殊情况例如:自拆.他人修过,电池水腐蚀等检修费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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