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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14 生效日期: 1992-04-14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设部建房字第223号


    第一条   为在全国城市开展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证活动。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管理,进一步提高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生活方便、文明安定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参加达标考评的住宅小区应当是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建设成的。公共配套设施基本满足居民日常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第四条   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达标考评,以建设部颁发的《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为依据。 

    第五条   文明住宅小区为三级评选,即国家级、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分两个档次,“文明住宅小区”和“模范文明住宅小区”。 
  凡达标的省级模范文明住宅小区即可申报全国文明住宅小区;从全国文明住宅小区中评选出若干突出优秀的住宅小区为全国先进典型,授予“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称号。 

    第六条   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工作由建设部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考评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达标考评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达标考评的安排和要求,由建设部统一部署。 

    第八条   各种(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对申报住宅小区的达标考评,应当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征询意见以及综合评分进行评定。 

    第十条   全国文明住宅小区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检,复检与每次重新申报住宅小区的达标考评工作同步进行。 
  复检结果,凡符合《标准》的住宅小区,保留原授予称号。不符合的,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全国模范文明住宅小区”和“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由建设部授予称号,发给标记牌和奖状,并予以通报表扬。由各地政府对小区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文明住宅小区的达标考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参照本办法制定。 
 
  附: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 
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建房(1992)223号文《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试行)》的精神,我司制定了《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第三季度将对参加全国住宅小区管理试点的14个小区进行达标考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模范文明住宅小区也可申报参加考评。达标考评工作的具体安排另文通知。附件: 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搞好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工作,根据《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报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小区在达标考评前一年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模范文明住宅小区。 

    第三条   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验收程序: 
  1.申报“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小区应根据《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于达标考评前一年,即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模范文明住宅小区后,制定争创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达标方案和整治措施,分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备案。 
  2.申报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小区应于达标考评前半年填写《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申报表》;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标准》经实地考核后填写《全国文明住宅小区单项达标认定表》,并由主管部门签署初验意见,连同《认定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3.建设部组织考评组按照进行复核后,填写《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综合考核评分表》。考评组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负责组织。 
  4.考评组经实地考核评分后,依据总分排出名次。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者为达标,并认定为“全国文明住宅小区”。 

    第四条   申报全国文明住宅小区书面材料内容: 
  1.《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申报表》和《全国文明住宅小区单项达标认定表》; 
  2.住宅小区的基本概况; 
  3.住宅小区达标方案和落实情况; 
  4.住宅小区的管理机构、制度情况和管理的效果; 
  5.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的项目及效果; 
  6.住宅小区内住户、单位的评议意见; 
  7.管理规章汇编及住户手册。 

    第五条   全国文明住宅小区单项达标认定工作按专业管理内容由相应的专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1.管理运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2.文明服务与精神建设由双文明办和民政管理部门认定; 
  3.房屋管理与修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 
  4.环境卫生由爱委会认定; 
  5.园林绿化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认定; 
  6.市政设施及道路维护由市政管理部门认定; 
  7.社会治安与交通由公安管理部门认定; 
  8.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认定。 

    第六条   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综合检查项目为: 
  1.管理运作; 
  2.精神文明建设; 
  3.房屋管理; 
  4.房屋修缮; 
  5.环境卫生; 
  6.园林绿化; 
  7.市政设施及道路; 
  8.社会治安与交通; 
  9.住户评议。 

    第七条   综合考核检查评分方法: 
  1.管理运作(10分) 
  (1)有健全管理机构,并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分) 
  (2)小区管理机构能发挥作用。(3分) 
  (3)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定了居民公约及各项专业管理的管理规章、办法、工作考核标准,并建立住户回访制度。(5分) 
  2.精神文明建设(10分) 
  (1)注重精神文明建设,订有居民精神文明建设公约。(3分) 
  (2)小区居民能够自觉遵守住宅小区居民公约及各项管理规定。(3分) 
  (3)文明居住,邻里团结,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共同创建文明住宅小区。(2分) 
  (4)社会化服务质量好,开展优质服务竞赛。(2分) 
  3.房屋管理(15分) 
  (1)住宅小区房屋内无乱搭乱建。(3分) 
  (2)住宅楼阳台(包括平台和外廊)的使用不碍观瞻,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安全。(3分) 
  (3)房屋的共用楼梯、走道等部位保持清洁,不随意堆放杂物和任意占用。(3分) 
  (4)订有便民收费办法,各种费用及时收缴。推行统收,减少手续,方便住户,费用收缴率应达到98%以上。(3分) 
  (5)房屋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完善。(3分) 
  4.房屋修缮(15分) 
  (1)坚持房屋修缮制度,制订有便民报修措施,主动及时养护维修。(3分) 
  (2)保持房屋完好,房屋完好率需达到98%。(4分) 
  (3)房屋零修及时率要达到99%以上。(4分) 
  (4)维修质量合格率要达到100%。(4分) 
  扣分: 
  (1)有报修后不及时维修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投诉,每件扣0.5分。 
  5.环境卫生(10分) 
  (1)小区内环境卫生设专业队伍管理,队伍固定,管理制度落实。(4分) 
  (2)经常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清扫、保洁率达99%。(4分) 
  (3)环卫设施完备,设有果皮箱、垃圾箱、工具房、保洁设备、休息室等。(2分) 
  扣分: 
  (1)小区内有违章建筑,一处扣1分,两处扣2分,三处扣3分,余以此类推。 
  (2)小区饲养家禽、家畜,有污染环境、有害于居民身体健康的工厂和单位,所排放污染物未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每处扣1分。 
  6.园林绿化(10分) 
  (1)住宅小区的公用绿地,庭院绿地和街道绿化合理分布。(3分) 
  (2)小区人均公用绿地达到1.5平方米以上,绿地率达到30%,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4分) 
  (3)有绿化专业队伍实施管理。(3分) 
  7.市政设施及道路维护(10分) 
  (1)公共配套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指标,运营正常,方便居民。(1分) 
  (2)小区内所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2分) 
  (3)小区的公用设施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2分) 
  (4)小区道路通畅,路面平坦清洁,排水通畅。(2分) 
  (5)小区内集中供暖的住宅,冬季居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全小区住户室温合格率要达到97%以上。(2分) 
  (6)有专业化队伍实施管理工作。(1分) 
  扣分:坏一井环或井盖扣0.5分。 
  8.社会治安(10分) 
  (1)小区配备保安人员,负责治安保卫。(3分) 
  (2)火灾、刑事交通事故年发生率不得超过1‰。(4分) 
  (3)车辆交通管理有序,无乱停放的自行车、车辆等。(3分) 
  9.住户评议(10分) 
  (1)住户对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评议满意率达到95%以上。(10分) 
  10.对于管理有特色的住宅小区经考评组商定,可增加1-3分。被评为省、市级专业管理先进单位的可在该检查项目加1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一: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申报表(略) 
  附表二: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认定书1-8(略) 
  附表三: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综合考核评分表(略) 
  附表四: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综合考核住户征询表(略) 
  附表五: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综合考核汇总表(略) 
  附表六: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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