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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抄表到户”供水方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2 生效日期: 2001-01-22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通〔2001〕6号
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单位,公共供水企业: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住宅建设迅猛发展,长期以来采用的住宅楼以总表计量、住户轮值收费的供水经营方式弊端日渐突出,部分自来水用户总表与分户表计量差额较大,市民对此反映强烈。为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实现供水计费方式的重大改革,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新建、改建住宅,推行“抄表到户”供水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公共供水范围内,凡新建、改建住宅工程项目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量的,必须按“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 
  二、各设计单位在住宅施工图设计时,要按“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供水设施设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将“抄表到户”纳入审查内容。 
  三、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施工,应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保证“抄表到户”的实施。给水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四、新建、改建住宅室内给水工程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五、新建、改建住宅不在设屋顶水箱,在公共供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压力需求的情况下,采取区域集中或者单体加压的方式供水。 
  六、对于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竣工的住宅,须按“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改造。 
  七、“抄表到户”供水方式的工作,由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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