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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代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0 生效日期: 1999-11-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房)字[1999]第427号

北京供电局: 
  你局《关于调整开发区共用电力设施代维护收费标准的请示》(京供财(1999)9号)收悉。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京计基字[1997]第0711号)和《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以及《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国电安运[1998]18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根据“从简、从严、从低”的原则,现对共用电力设施代维护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应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的共用电力设施的代维护费为每建筑平方米25元(含营业税),住宅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中应扣除规定的公用设施、附属工程、文教、卫生、行政配套等用房的面积。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原则上按交付使用的面积一次性支付。 
  二、收费范围 
  1、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有偿维护管理协议。 
  2、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供电部门不得收取维护费。 
  其投资未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新建住房单位所有,由新建住房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需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管理的,双方应签定有偿维护管理协议。 
  三、维护范围 
  收取此项费用后,供电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代维护设备分界点: 
  1、使用架空线路的,以第一支持物为界。 
  2、使用地下埋设线路供电的电缆进线以π接箱为界。 
  3、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4、其它情况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规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由签订协议的双方协商确定。 
  四、收费原则:此项收费为一次性收费,永久维护管理;收取此项费用后,供电部门负责其相应的电力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用户已经与供电部门签订代维护协议的,可以仍执行原协议或按本收费标准相应核减已收费部分,具体操作办法可由双方协商议订。 
  五、此项收费使用税务专用发票、专款专用,统一安排使用,做好共用电力设施的代维护工作。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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