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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气气源增容费的征收管理解决城市居民住宅煤气配套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6 生效日期: 1997-07-16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近年来,我市煤气事业发展很快。截止去年底,市内四区管道煤气用户已达37.8万户,液化气用户15万户,城市气化率达93.4%。但是仍有6万余户居民未使用管道煤气,其主要原因是部分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拖欠、挪用煤气气源增容费,使煤气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造成了城市居民住宅煤气配套长期欠帐,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和城市建设发展,成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加快解决我市城市居民住宅煤气配套问题,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推动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气气源增容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从1997年4月1日起,煤气气源增容费一律由大连市燃气管理处代市政府统一征收,并全部上交财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在煤气新厂建设期间作为新厂建设专项资金。 
  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大政办发[1996]59号文件《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调整煤气气源增容费标准请示的通知》及本通知,及时向居民用户收取气源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燃气管理处交纳煤气气源增容费。 
  今后,凡新建住宅位于城市煤气管道覆盖区内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在居民入住前收取煤气气源增容费,并委托设计室内外煤气管线。否则,有关管理部门不予验收,并不准迁入居民。 
  二、在执行大政办发〔1996〕59号文件的基础上,对1996年4月1日前入住住宅小区和单位自建自用职工住宅需配套安装煤气设施的,其煤气气源增容费标准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1990年12月31日前按800元/户计征; 
  1991年1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按2000元/户计征。 
  住宅小区入住时间的确定以购房合同为准;单位自建自用住宅入住时间的确定以住房合同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竣工报告为准。 
  其他住宅需配套安装煤气设施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与市燃气管理处签署履约合同书后可参照享受优惠政策。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申办安装煤气配套设施的,应在1997年12月30日前分别持下列证件到市燃气管理处申请办理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的,一律按大政办发〔1996〕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煤气气源增容费。 
  1、属于住宅小区住宅的,持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指挥部的证明文件; 
  2、自建自用职工住宅的,持市规划土地局发《城镇国有土地批复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市开发办发《建设任务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 
  3、其他商品住宅的,持市规划土地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市开发办发《中标通知书》; 
  4、1993年以前开发建设住宅的,持市计委发有关计划文件。 
  四、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向居民住户收取了煤气气源增容费尚未向大连煤气公司交纳的,应按本通知要求向市燃气管理处交纳。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也可用已建成住宅或公建房屋按成本价抵交,由市燃气管理处委托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拍卖。 
  对收取了煤气气源增容费未向大连市煤气公司交纳,后因故被撤销的建设单位,其煤气气源费由市燃气管理处负责组织追缴。 
  煤气气源增容费的免、减、缓,一律报经市政府批准。 
  拒不缴纳煤气气源增容费的,由市燃气管理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按本通知规定交齐煤气气源增容费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大连市煤气公司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挂表供气任务: 
  1、单体住宅楼的设计,在20天内完成;成片开发区域住宅楼的设计在45天内完成。 
  2、具备施工或供气条件并交齐各项费用的,100户以内的,30天内完成挂表供气任务;100户以上的,60天内完成挂表供气任务。 
  3、单体楼入住户达70%以上,或住满某一立体单元的,均应按规定完成挂表供气任务。 
  六、今后,凡需配套煤气设施和增加用气量的用户,须向大连市煤气公司提出申请,填写《供气委托书》。煤气公司在一周内完成供气条件及用气量的审核,报市燃气管理处。市燃气管理处接到《供气委托书》一周内,会同大连煤气公司到用户现场核定供气户数及用气量。经审核符合供气条件的,由市燃气管理处直接征收煤气气源增容费,由煤气公司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完成挂表供气任务。 
  七、市内四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加快解决好煤气气源增容费的清缴工作。年内,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内四区的居民住宅煤气配套问题进行一次清查,对清查出来的问题,依据本通知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今后不允许再出现煤气配套欠帐问题,对不按规定交纳煤气气源增容费,或者拖欠、挪用者,由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其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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