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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1 生效日期: 1997-04-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1997]24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9号,详见附件一)规定,继续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此文转发你关,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化肥、农药成药及原药分别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直接由进口地海关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附表1的品种除外)。农药原料及中间体增值税返还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货物进口征税放行后,进口地海关应验凭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出具的申请函(详见附件二),按照《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1994]财预字04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超出品种范围或额度的不予退税。 
  二、对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大连化学工业公司进口磷酸免征进口增值税手续问题,分别由秦皇岛、南京、大连海关在规定数量额度内按“国批减免”程序规定办理审批。货物异地进口的,由所在地海关出具征免税证明并通知进口地海关。上述磷酸应专项用于复合肥生产。如有买卖或移作他用,除全额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要按海关有关规定处理。审批海关应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审批进口情况于1997年7月15日和1998年1月15日分两次报送总署关税司。 
  三、本规定的执行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以到货日期为准。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今年已进口的上述物资,凡凭保函或保证金放行的,请按此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商品范围审核,不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关于1997年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9号)(略)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化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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