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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3 生效日期: 1994-12-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94]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使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适应广大群众生活方式与消费需求变化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有关部门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这次确定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凡是进行商业性经营的,要按有偿使用原则执行。市政府京政发[1985]149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一、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表一、表二)(附表略) 
  二、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三、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编制说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非规模居住区是指居住人口0.7万人以下的小区和居住人口15万人以上不足3万人的居住区。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居住地区要考虑设置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一、非规模居住区按以下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一)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组团.按居住小区指标配置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及必要的市政站点,酌情安排第三产业设施。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八1300-1500平方米; 
  (二)居住人口1.5万-3万人之间的居住区.按居住区低限指标(每项100平方米/千人)设置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和集贸市场.形成扩大小区级购物中心;其余项目均按小区指标配置。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2760-3300平方米。 
  二、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以下规定设置: 
  文化活动中心(建筑8000-1万平方米.用地0.5公顷)、购物中心(建筑4万-6万平方米.用地2-2.5公顷)和体育场(馆)、综合医院、敬老院、残疾人托养所、市政管理机构(以上5顶参见居住区指标至表一),以及消防队(用地0.6公顷)、巡警队(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用地0.15公顷)、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建筑2000平方米.用地0.2公顷)、公交场站(建设500平方米.用地0.5公顷左右)地区公园(用地3公顷以上)和公共停车场(用地0.3公顷)等。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1000-1200平方来.用地面积每千人1360-1500平方米。 
 
  附件三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编制说明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经营管理体制和人民生活方式与消费需求变化的需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首规委办公室委托市城市规划研究院对市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京政发[1985]149号)进行了修订。 
  一、《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以不简称《指标》)的编制,以市政府京政发[1985]149号、市政府办公厅[1992]厅秘字第81号文件和首规委办公室《关于在(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中增设社会服务设施指标的通知》([92]首规办秘字第35号)为基础.其中居住人口与人口结构以1990年北京市人口普查资料为基本依据.并参考了近年来的变化情况。 
  二、以国标《地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依据.将公共设施改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类相应改为八大类: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利市政公用。其中将银行、邮电从商业服务共中分出.列为金融邮电类:增设社区服务类(取代国标中的其它类)将综合服务站、牛奶站、社会福利工厂等部分项目列入社区服务类;将公交场站等列入市政公用类;将附属工程改为市政公用类;取消公用设施类。 
  三、《指标》分规模居住区(1万-1.6万户,3万-5万人)和规模居住小区(0.22万-0.48万户,0.7万-1.5万人)两部分(表一、表二)。规模居住区指标合小区、组团指标;规模小区台组团指标。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由原规定的3.5人改为3.2入.青年公寓(一室一厅住宅)按每户2.5人计算。平均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多层住宅56平方米.高层住宅62平方米(板式)至64平方米(塔式)计算.高档商品住宅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四《指标》中商业服务设施指标本着以配建指标为基础.指标外相关的第二产业设施(如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区要求沿街设置的底层商店、商业裙房、商业办公综合设施或其它第三产业设施.在满足配建指标要求以外的部分)作补充的基本思路确定。配建指标仅是为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限度的控制指标。这部分配套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五、教育类各项目,依据人口结构情况千人座位数略有减少.但每座位的建筑面积标准相应提高.以运而教育事件发展的需要。每座位面积平均提高1平方米,即托幼园所每座面积提高11%-16.7%中小学每座面积提高20%-27.8%。调整后的中小学校建筑面积标准略高于市教育局的“基本标准”,低于“一般标准.远郊区、县的中小学采用“一般标准”,市区边缘集团每两所中小学中一所采用“一般标准”。 
  六、文化体育设施指标适当提高,以适应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集中分居作区级和小区级两级设置.并与社区文化设施统一考虑.避免重复设置;居住区级文化设施由主管部门管理,小区级文化设施由街道社区管理。 
  七、商业服务设施的项目、指标设置以宏观控制为主。基本思路是:一个居住区设置一个由若干骨干项目组成的居住区购物中心(包括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和集贸市场);一个小区设置一个由综合食品店、百货店、餐饮和集贸市场构成的小区购物中心;另外.设置由小副食、小食品、小百货和小饭铺组成的若干综合便民店.形成“大集中小分散”的居民购物网络。除山药店、书店特殊性项目和综合粮油店(考虑分期建设等因素)以外,其它商业设施均不合作列项设置.要根据市场需要和地区特点灵活安排。 
  八、市政公用设施中市政站点的设置.以技术要求为设置依据,只列项目内容,确定总控制指标,不具体规定各单项指标。 
  九、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有较大提高。居住区建筑面积每千人3269-3972平方米.约合每户住宅10-12平方米;居住小区建筑面积每千八2670-3373平方米.约合每户住宅8-10平方米。比较原标准每户住宅10平方米和8平方米路有提高.再加上相关第三产业设施的设置.则会有更大的提高。指标提高的主要方面是:增加了社区服务设施指标.其中自行车存车处每千人提高400-460平方米,增加厂小区电信设施、小区门诊部.提高了邮电、医疗卫生方面的指标;环卫设施和文化、教育设施指标也有较大提高。 
  十、非规模居住区(居住人口0.7万以下和1.5-3万人以及超过5万人的居住区),按附件二的有关规定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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