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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31 生效日期: 1992-07-31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政[1992]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部属、省属驻汉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开始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予以调整和改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征收标准凡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征收标准,一律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五十元。 
  二、改进教育设施、商业网点配套补偿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城市规划管理费的征收办法。 
  关于教育设施配套补偿费。凡成片新建或旧城改造住宅区建筑面积达三万平方米以上(含三万平方米),并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无偿交给教育部门使用的,不再交纳教育设施配套补偿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改作他用。凡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零星住宅建设项目,按增容住宅建筑面积造价的7%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补偿费。 
  关于商业网点配套补偿费。凡属商业网点性质或已达到商业网点配套标准的建设项目,免缴商业网点配套补偿费。凡成片新建或旧城改造住宅区建筑面积达三万平方米以上(含三万平方米),按住宅总面积7%的标准配套建设商业网点,其中3.5%无偿交给商业部门使用,3.5%实行有偿使用(按成本价)。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改作他用。凡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又未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零星住宅建设项目,按增容住宅建筑面积造价的7%缴纳商业网点配套补偿费。 
  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凡民用建筑中含有地下室、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设施,并达到人防工程配套的面积要求,免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应建而未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十五至十八元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关于城市规划管理费。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设计概算的1‰ 至3‰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 
  三、改进供电、供水、电讯等设施收费办法供电、供水、电信部门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自行调整,并公开收费标准,改进收费办法,方便用户。对建设项目的供电、供水和电讯设施,只能按规定收取增容费和工程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四、对利用外资的房屋建设项目给予优惠政策在本市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人士办的企业,凡进行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零星房屋建设工程,免缴教育设施和商业网点配套补偿费。 
  五、白蚁预防费等项费用,按自愿原则交纳,不得强行收取,不交纳白蚁预防费的工程,要自行采取防蚁措施。 
  六、简化收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城市基础设施、教育设施、商业网点配套补偿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城市规划管理费,由市规划土地局统一征收,以方便建设单位。上述收费资金的使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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