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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电子报检和电子转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6 生效日期: 2001-07-16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2001]5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电子转单推广工作会议,印发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和电子转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直视电子报检和电子转单的推广工作: 
  1.各局要成立以主管局领导为组长的电子报检和电子转单实施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并根据两个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实施方案。 
  2.各局在积极推广电子报检的同时,一定要始终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企业开展电子报检。 
  3.各局要加强局内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计算机管理部门要落实好技术支持,及时解决电子报检和电子转单推广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严禁相互推倭,把矛盾转嫁给企业。 
  二、关于电子报检工作: 
  1.各局要做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开好说明会,可采取召开现场座谈会等形式,由企业现身说法,宣传电子报检给企业带来的好处。 
  2.各局要循序渐进地推进电子报检工作。推广工作应从直属局开始,逐步过渡到分支机构。应首先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企业进行推广,由点到面,逐步增加电子报检的数量。 
  3.各局要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做好对检务部门和施检部门的相关培训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搞好部门之间的衔接,以适应电子报检工作的需要,确保电子报检工作的顺利推广实施。 
  4.电子报检在检验检疫系统全面推广过程中,对西部地区报检量小的局,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开展电子报检的推广工作。为方便小企业开展电子报检,下半年国家质检总局将提供测览器方式供小企业选择。 
  5.各局要严格执行《关于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的紧急通知》(国质检函[2001]151号)的有关规定,严禁借代理电子报检之名,变相采取电子代理报检预录入形式,向企业收取预录入费用。同时,各局不得接受任何以电子代理报检预录入形式从事电子报检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对已经注册的代理报检单位,要严格按现行的《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在《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试行)》正式下发之前,各局暂缓对代理报检单位的审批工作。 
  三、关于电子转单工作: 
  1.各局在培训工作中要注重实效,提高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加强审核,确保转单数据的准确传输。各分支局电子转单的推广和应用培训工作由各直属局负责。 
  2.电子转单开始阶段可采取书面《换证凭郸与电子转单同时运行的方式,并在换证凭单上加注“已电子转单”字样,待系统运行平稳和熟练掌握电子转单程序后,取消书面证单。 
  3.内地局与口岸局要密切配合,建立热线联系,及时沟通,负责转单通讯用的计算机要有专人值守。各局要指定电子转单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法报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4.对深圳、珠海等地出境的活动物、鲜活冷冻商品暂时不采用电子转单。可先作试点,在试点期间可采取书面证单和电子转单双轨并行方式。广东、深圳、珠海局要尽快拿出试点方案报国家质检总局。 
  5.输入国对木质包装有检疫要求的出境货物,经内地局检验检疫合格,并已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或检疫处理的,可以电子转单,口岸局不再查验木质包装。未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或检疫处理的,一律不得电子转单。 
  6.标记栏有无法用计算机绘制的图案时,原则上不采用电子转单。但经内地局和口岸局协商同意,可以电子转单,由内地局在标记栏上打印“见发票”或“见合同”字样,并将标记传真给口岸局。 
  7.对需到口岸办理分批出口的出境货物,可实行电子转单。出境口岸局在办理货物分批出口手续时,应同时给报检人按换证凭单格式打印出一份记录货物核销情况的凭条,待货物核销完毕后,将此条收回存档。 
  8.在口岸局与内地局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开展入境货物电子转单工作,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国家质检总局将统一推广。 
  四、其他事项: 
  1.各局应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本辖区“三电”推广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将及时予以答复。 
  2.为保证“三电工程”的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建立了统一的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各局所有“三电”业务一律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建立的平台上运行,不得另建平台。 
  3.国家质检总局对现有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的机构代码管理,各局不得自行设定机构代码。如有需要增设工作站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主管业务司提出申请,统一解决。国家质检总局还将对代理报检单位建立数据库,实行统一代码。 
  4.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使用企业端软件,对该软件的试用时间可适当延长2~3个月,付款方式可灵活多样,可采取分期付款或逐单交费等方式。各局要与软件开发商建立协作机制,对软件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局要及时与软件开发商联系。对难度较大的问题,报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5.为确保电子报检和电子转单的顺利推广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设立热线电话(010-65994465,010-65994470),及时帮助解决推广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20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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