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质检办[2001]96号
有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
条件》、《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微电机、针织产品、建筑城建机械、场上作业机械及机制小农具、金银制品(上海)五个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CL)组织的资格认可,经我局确认批准继续予以授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国家微电机等五个国家质检中心自发文之日起,在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内继续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开展工作,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导。
2.通过复查并授权的五个国家质检中心的名单及主要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审查认可、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待总局机构调整完成后另行通知领取。
3.通过复查并授权的五个国家质检中心要继续抓好自身建设,加强管理,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
特此通知。
附件:微电机等五个国家质检中心名单及授权的主要检验产品范围(略zj\01-7\p22)
20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