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输日大米新增农残检验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6 生效日期: 2001-05-16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函[2001]6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检研究所: 
  近日,日本政府再次调整进口大米的卫生检验项目,对自2001年5月1日后招标进口的大米新增3项和削减1项农残项目(具体见附件),从而使输日大米卫生检验项目增加至114项。 
  经与日本谷物检定协会商定,新增3项农残中的1项由日方承验,其余2项由我方承验。暂时不具备该2项农残检验条件的局,可以委托商检研究所检验。 
  请各局(所)按照国家局的要求,继续做好输日大米的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加强协作,做好样品的传递,在规定时间内(14天)完成检验,确保输日大米符合日方的安全卫生要求。 
  附件:输日大米新增和削减农残项目及其检验分工 
 
2001年5月16日 
  附件: 
 
输日大米新增和削减农残项目及其检验分工 
  新增项目(英文名称): 限量(PPM) 分工 
  ACIBENXOLAR-METHYL 0.1 日方 
  PYMETROZINE 0.1 中方 
  BUTACHLOR 0.1 中方 
  削减项目: 
  PIRIMICARB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