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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大米、面粉专项打假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8 生效日期: 2001-09-18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执函[2001]4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用陈化甚至霉变的大米冒充优质大米,其中广州发现了黄曲霉毒素严重超标的霉变大米上千吨;少数粮食加工者在面粉中过量使用稀释过氧化苯甲酷(以下简称增白剂),某市310家面粉生产企业中有90%过量使用增白剂。这些做法轻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损伤人体肝脏等器官,重则导致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此,总局决定,9、10月份在全国深入开展大米、面粉专项打假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用霉变原料米加工大米的违法活动。对查获的用霉变原料米加工大米的企业和作坊,一律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并建议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吊销其证照;对无证无照的,依法没收生产设备,坚决予以取缔。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依法整顿过量使用增白剂的面粉加工企业和作坊。对不具备过氧化苯甲酷含量检测或控制条件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产,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通报其所在县、区、乡、镇政府,重点监控。 
  三、依法查处不合格增白剂生产企业。对过氧化苯甲酚含量超过HG2684-95《食品添加剂——稀释过氧化苯甲酷》标准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产。对用标准规定以外的有害物作稀释剂的,一律依法查封,责令停产。 
  四、以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加工大米、面粉的黑窝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法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活动。对有害大米和面粉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和包装物,要追查到底,查明来源,依法打击。 
  五、加强与工商、粮食、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主动向有关部门了解从源头打击和查处的线索。凡发现产品源头及流向跨辖区的,发现地质检部门要及时向涉案辖区质检部门通报联查,并抄报上级机关进行督查。重要情况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要邀请新闻单位参加联合行动,形成声势。 
  六、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1月10日前将此次打假专项斗争的成果、典型案例及发现的监管方面的问题和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报总局执法督查司。重要情况及大案要案要随时报告。 
  另,面粉中增白剂含量是否合格的判定,严格执行(GB2760—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测定方法执行GB/T18415-2001《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酸的测定方法》。该测定方法标准于2001年9月1正式实施。需要标准文本的,可与国家粮油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联系。 
  联系人:尚艳娥、阮玲 
  联系电话:010-63283114、63284335、63448313转806 
 
 
20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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