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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住宅阳台清整成果加强日常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1-21 生效日期: 1988-01-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198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住宅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市内各区普遍开展的拆除违章私封阳台的清整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已拆除私封阳台五万九千九百三十一个,占应拆除总数的94.7%,因违章使用住宅阳台而危及居民安全的隐患大为减少,市容街景也进一步得到改观,同时,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感。但是,入冬以来,在个别地区又发生违章私封阳台的现象。为了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维护阳台使用年限,巩固阳台清整成果,加强阳台日常的管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住宅阳台(含住宅平台,以下同)是房屋建筑整体结构的组成部分,因此,今后对住宅阳台的管理,要按产权归属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分别管理。要防止清整工作后,重新出现擅自封闭和违章使用阳台的现象。

  二、住宅阳台的日常管理,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产权归属管理部门分别具体实施。公产和私产房屋,由房管部门负责;企业、单位的自有房产和军产,由产权单位负责。各房屋产权归属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管理。

  三、在清理违章使用阳台时,街道办事处可从房管站等产权归属管理部门抽调人员,组织统一行动。房管站和房屋产权归属管理部门及城管监察人员,要服从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

  四、街道办事处和房管站,对本管区的住宅阳台的使用和管理,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擅自私封和违章使用阳台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拆除或清整。对逾期不拆、不清者,依照“规定”及有关房屋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对这次住宅阳台清整活动中暂缓拆除的私封阳台,要分期分批继续拆除。缓拆期间,应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和房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容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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