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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4年第十七期、第十八期金融债券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2 生效日期: 2004-11-12
发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文号: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我行定于2004年11月17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4年第十七期3年期浮动利率金融债券和第十八期2年期固定利率金融债券各100亿元。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 
  1、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十七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2、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十八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十七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和《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2004年第十七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金融债券为三年期浮动利率债券,按季付息。债券基准利率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7天回购利率平均值。债券发行总量100亿元。债券缴款日为2004年11月25日,起息日为2004年11月25日,兑付日为2007年11月25日。第一次付息日为2005年2月25日,以后每年的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和11月25日为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和利率调整日。 
  本期债券的基准利率计算规则为: 
  1、基准利率计算所用的基础数据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每天公布的7天回购加权利率数值,该数值的计算方法详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在中国货币网站(//www.chinamoney.com.cn)上的有关说明。 
  2、本期债券招标时采用的利率基准为11月15日往前10个交易日的7天回购加权利率的算术平均值(即11月15日的B2_W数据);本期债券首次付息时采用该利率基准。 
  3、本期债券第二次付息的基准利率为前次付息日往前10个交易日的7天回购加权利率的算术平均值(即前次付息日的B2_W数据),以后类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在本期债券每个付息日后通过中国货币网对下一次付息日的采用的利率基准进行提示(投资人也可自行查阅中国货币网公布的7天回购加权利率数据)。 
  4、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可选择在2005年11月25日及2006年11月25日向发行人全部或部分回售债券,回售债券面值应为1000万元及其整数倍。回售价格为99.8元/百元面值,即发行人按每百元面值向投资人支付99.8元本金。利息计算方法不变(仍按100元本金面值计算)。投资人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即于2005年10月25日及2006年10月25日之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提出回售通知,具体操作办法届时见中央结算公司的通知。 
  5、本期债券的利息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4]1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每次付息金额按照起息日或上一付息日至本次付息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保留增发的权利。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差(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5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不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基本承销额、基本利差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期债券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价格、基本利差)、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本期债券于2004年11月17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4年11月18日我行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11月18日―10月25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4年11月25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2004年11月26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4年11月29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本期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05%,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十八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以及《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2004年第十八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2年期固定利率(附息)金融债券,发行量100亿元,按年付息,债券起息日为2004年11月23日,缴款日为2004年11月23日,兑付日为2006年11月23日(遇节假日顺延)。 
  本期债券同我行发行的2004年第十三期金融债券为两次招标确定最终票面利率的债券。我行于2004年8月11日发行的第十三期金融债券中标名义利率为3.9%,如果本期债券中标利率高于3.90%,则发行人对本期债券按照本次中标利率付息;如果本期债券中标利率低于3.9%,则发行人对本期债券按照这两期债券中标名义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票面利率并付息。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本期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5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不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基本承销额、利率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期债券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价格、基本利差)、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本期债券于2004年11月17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4年11月18日我行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11月18日―11月23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4年11月23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2004年11月24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4年11月25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本期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05%,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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