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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集中报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 2003-06-13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会员单位的证券交易行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实时监控,有效控制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集中报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集中报盘”是指会员总公司(或区域总部,以下均简称“总部”)电脑主机系统集中处理下属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交易委托指令,然后再由总部电脑主机系统向本所集中传输交易委托指令的申报方式。 
  二、会员向本所申请集中报盘,应当按本所规定报送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一)。本所对会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会员集中报盘准备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后,决定是否批准其集中报盘申请。 
  三、实行集中报盘的会员应当向本所承诺保证其技术系统的可靠性。会员集中报盘的电脑主机系统、网络和通信系统、数据安全及管理等方面应当达到下述要求: 
  (一)会员集中报盘的主机系统、与本所交易系统连接的通信系统等关键设备应当具有备份手段,或者具有容错性;会员集中报盘的主机系统与下属各营业部之间的通信系统也应当具有备份手段。 
  (二)为保证数据安全,会员应当对各通信系统传送的数据进行数据加密。 
  (三)为保证交易系统的安全和资源使用的公平,会员应当对每个集中报盘席位的营业部数量进行合理配置,因配置不当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会员自行负责。 
  (四)会员应当对集中报盘主机系统、各种通信系统、数据备份以及机房管理等各方面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并按有关规定保存相关的值班日志、操作记录。 
  四、会员应当按照本所交易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保证其总部电脑主机系统与本所交易系统之间准确、高效的数据传送;保证其总部电脑主机系统与参与集中报盘的各营业部之间准确、高效的数据传送。 
  五、实行集中报盘的会员应当按照本所《会员集中报盘技术规范指引》(见附件二)为其下属每个参与集中报盘的营业部编制一个独立的营业部识别码,并报本所备案。该识别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中有关委托库的规定,包含在申报指令中。会员在集中报盘席位中增加、减少报盘的营业部或改变营业部识别码,应当经本所批准。 
  六、实行集中报盘的会员应当安排相关业务及技术人员参加本所组织的集中报盘业务培训。 
  七、本所不定期对会员集中报盘情况和相关资料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八、实行集中报盘的会员应当在参与集中报盘的营业部内张贴公告,向投资者告知营业部参与集中报盘的情况,并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九、会员集中报盘技术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导致委托申报指令不能正常传递,而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和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报告本所。异常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会员,本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在本通知发布以前已经实行或部分实行集中报盘,但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会员,应当尽快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整改并补办相关申请手续。 
  附件一:会员集中报盘申请材料(略) 
  附件二:会员集中报盘技术规范指引(略)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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