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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种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0 生效日期: 2002-12-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2]700号
 
 
 
京国税函[2002]70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规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管辖的普通发票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部分普通发票种类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发票的种类 
  (一)将原分为6种的《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原分为总成大修、汽车大修、小修保养、专项修理加工、检测、配件销售)合并为一种,合并后名称为《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经北京市交通局核准,具有汽车配件销售资格的汽车维修企业,销售汽车配件时开具《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二)取消北京市地方建筑材料专用发票。取消地方建材专用发票后,生产或经销地方建筑材料的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使用发票时,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领购《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或《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三)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抵扣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取消《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分别设立《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和《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 
  二、领票手续 
  (一)购领《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的手续,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由国税局发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5]345号)执行。 
  (二)经核准具有汽车配件销售资格的汽车维修企业,购领使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手续同上。 
  (三)生产或经销地方建筑材料的工、商业企业领购《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或《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时,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17号)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现存的《北京市地方建筑材料专用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纳税人现存的《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自2003年3月31日起停止使用。各分局应做好纳税人现存上述发票的清点核对,无误的由各分局组织统一缴销。 
  四、请各局切实做好发票种类调整工作,并于2003年4月15目前,将未发售的《北京市地方建筑材料专用发票》、《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进行清点,与市局征管处票证中心进行核对,无误的由各局组织统一监督销毁。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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