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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广播事业局《关于保护广播、电视、实验、有线广播站技术设施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02-12 生效日期: 1982-02-12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广播事业局《关于保护广播、电视、实验、有线广播站技术设施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保护广播、电视、实验、有线广播站技术设施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实验台、有线广播站的各项技术设施(包括发射场地、天线、地网、专用甬道、传音电缆、有线广播专用讯号线、水泥杆、标石、标桩等),被破坏、盗窃、侵占的问题不断发生,不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危及播出的安全。为确保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单位要结合治安和法制宣传教育,认真做好保护广播电台、电视台、实验台、有线广播站及各项技术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地维护广播技术设施的安全。

  二、加强对广播技术设施的防护:
  1.广播、电视、实验、有线广播的技术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破坏;
  2.不准在以发射台铁塔为中心,半径为三百公尺的范围内建盖新楼房;不准在五百公尺范围内架设十千伏(含)以上的架空高压线;不准在发射天线地网区内及地网四周五米以内开渠、打井、挖坑取土;
  3.要遵守《关于保护广播传音电缆安全的通告》及《关于保护有线广播线路安全的通告》;
  4.不准私自挖掘广播电台、电视台、实验台的专用公路、甬道,或在上面堆放物品和搭盖棚、屋,堵塞交通。如有特殊情况,需在上述地段施工动土或临时堆放物品时,须事先征得广播部门同意,并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三、严肃处理破坏广播、电视、实验、有线广播技术设施的不法分子。凡不遵守上述规定及两个《通告》,肆意蛮干,损坏广播、电视、实验、有线广播技术设施,妨碍正常工作的,必须及时查究,依法惩处。

  四、各台、站要与驻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共同组织附近工厂、街道、生产队的治安人员搞好联防,协助做好护台、护站、护线工作,以保障广播、电视、实验及有线广播技术设施的安全。
  关于保护广播传音电缆安全的通告
  广播电缆是传送广播节目的重要设施,维护地下广播电缆的安全,保证我市广播线路的畅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维护地下广播电缆的安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告如下:
  一、沿线各机关、学校、工厂、企业、公社、生产队要向广大干部、职工、社员群众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讲清维护地下广播电缆安全的重要性,提高认识,自觉维护地下广播电缆的安全。
  二、沿线各机关、学校、工厂、企业、公社、生产队兴办各项建设工程和农田水利,动工前必须及时与广播事业局联系。凡因盲目施工,造成地下广播电缆损坏者,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地下广播电缆两侧五公尺以内,不准擅自用钢扦探物、挖坑取土、开渠打井、盖房建楼。

  四、在建设工程、农田水利施工中,一旦发生误伤地下广播电缆事故,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广播事业局,并保护现场,以便进行抢修。

  五、严防阶级敌人的破坏,一旦发现,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广播事业局,立即追查,依法严惩。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保护有线广播线路安全的通告
  有线广播是郊区、县各级党委和政府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工具;为了保证线路安全畅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告如下:

  一、各社、队、机关单位都要教育广大社员群众、干部、职工严格遵守有线广播管理的规定,要求人人爱护广播线路和设备。

  二、广播线路的杆、线以及变压器、喇叭等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毁和迁移。凡修路、盖房、兴建农田水利、开山炸石、架设其他线路等,需要改动广播线路或对广播线路有影响时,必须事先与广播部门协商处理。

  三、禁止在距离广播杆、拉线地锚和地下电缆两米内挖坑取土;不准攀登广播杆;不准向广播杆、线上抛挂东西;不准在广播杆上拴牲畜;不准在广播线路上搭挂照明或动力线;新栽树木必须离开广播线路两米,原有树木树枝距离线路应保持半米以外,超距的,由广播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酌情处理;在线路下盖房或搞其他建筑,最高点距线路不得少于一米。

  四、有线广播的管理维护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和借故妨碍管理人员执行任务。对无理阻挠、妨碍管理维护人员执行任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

  五、对偷盗、破坏广播杆、线及有关设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制裁,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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