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鲁人发[2003]20号

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在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并于今年开始试点。 
  二、考试时间暂定为2003年9月21日8:30至11:30,考场设在济南(具体地点另行通知)。评审工作于10月份进行。 
  三、报名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15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 
  四、考前培训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 
  开展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要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三年七月一日 
 
 
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全省质量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标准化、计量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符合条件要求参加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考评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需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学历及资历条件。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五)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六)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在取得学历后要继续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二、三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第八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的,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近几年中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获得先进工作者、嘉奖、记功等能证明其质量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的奖项,可视同为其年度考核优秀。下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考评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在国家级刊物上出版的质量专业论文或书籍中,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累计达10万字以上; 
  (二)在省部级专业报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由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 
  (三)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并荣获全省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九条   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在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近几年中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规定学历和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考评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在质量专业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含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成果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正式公开出版的质量专业书籍中,本人独立撰写累计达30万字以上,并被大中专院校采用作为教材; 
  (三)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并荣获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三章 考试 
 

    第十条   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的办法。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对考试合格人员,发给合格证书,作为评审质量高级工程师的必备条件。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   考试内容及方式。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专业基本理论、业务知识等。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考试报名方法及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 
  (二)报考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学历证书、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1份),近期l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三)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有效的考试成绩合格证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报有关材料,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送呈报部门。 

    第十五条   呈报部门(各市人事局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直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符合要求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高级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要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及手续不全的评审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第十七条   省人事厅组建“山东省质量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审工作。该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承担。 
  高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成员调整、工作程序及评审办法等,依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评审条件按《计量、标准化和质量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1994]7号)执行。 

    第十九条   对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异议期为15天。 

    第二十条   经评审通过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核准公布,发给资格证书。 
 
 
第五章 评价工作组织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他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已评审通过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考试、评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行政人员,通过考评获得高级质量工程师资格后,不聘任职务,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第二十六条   任职年限以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年度年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