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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10-10 生效日期: 1996-10-10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1996]国土[建]字第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保证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工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了《煤炭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行业工程建设需要新增用地的,本《目录》所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本《目录》未列项目,各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确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也应按规定将转让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它处理。 
 
  三、煤炭行业工程建设中的生活住宅用地,属于独立工矿区或地处农村的,应当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属城市市区、近效区的,可按当地对普通住宅建设规定的供地方式办理。 
 
  涉及教育、体育和医疗卫生范围的划拨用地,按《教育、体育和卫生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执行。 
 
  四、本《目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用地。 
 
  五、本《目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请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局。 
 
 
煤炭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工业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与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含取土场)、井下热害防治等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含控制站)。 
 
  4、排矸系统与排土场。 
 
  5、采空塌陷区和村庄压煤房屋搬迁用地。 
 
  6、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7、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含民用爆破器材)、材料(含建材)生产设施。 
 
  8、设备组装、维修、租赁设施。 
 
  9、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10、物资储存、转运、供应设施,煤炭集运、储存、销售设施。 
 
  11、矿山救护、消防设施。 
 
  12、中心试验站。 
 
  13、矿区防护和环保设施。 
 
  14、运输设施:包括准(窄)轨专用铁路及车站、专用道路、专用港口、架空索道、输煤管道、带式输送机廊道。 
 
  15、行政、业务管理设施。 
 
  16、资源勘探队伍基地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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