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升两级的具体规定》、《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升两级的具体规定》、《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医疗卫生单位部分卫生技术人员工资升两级的具体规定》,现转发你们(另附),望认真执行。
这次调资升两级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工作量很大,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的同时,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细致地做好不能升两级人员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体谅国家困难,顾全大局,振奋革命精神,为建设高度精神文明多做贡献。
这次调资升两级,不采取群众评议的办法,要依靠集体领导,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坚持按照政策,公正无私、合情合理地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极少数确属不能升两级而无理取闹的人员,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各单位对于这次所分配的升两级人员指标的基数,必须如实核算,严格掌握;对违反纪律,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医疗卫生单位部分卫生技术人员工资升
两级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1981〕144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1982〕65号文件精神,对医疗卫生单位部分卫生技术人员调资升两级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升两级的范围
市区县各级医院、卫生院、疗养院(所)、专科防治院(所、站)、血站、急救站、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所),卫生部门所属的药品检验所、国境卫生检疫所,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固定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属于升两级的范围。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经市卫生局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办的医院,计有冶金医院、涉县铁厂医院、天碱医院、大化医院、天化医院、公安医院、新生医院、强劳大队医院、精神病管治院、铁路医院、铁路结核病防治院、铁路卫生防疫站、港口医院、港务局防疫站、一航局一处医院、一航局四处医院、新港船厂医院、机车车辆厂医院、大港油田医院(二号院)、大港油田防疫站、海洋石油勘探局医院、石油部第四工程公司医院、塘沽盐场医院、汉沽盐场医院,也属于这次升两级的范围。
各机关、团体、厂(场)矿、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的医务室(所)、保健站、卫生院(所),不属于升两级的范围。
二、关于升两级的条件和对象
升两级的人员,要从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表现积极,并且在一九八一年调资中升过一级的人员中选择。升两级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法纪,医德高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勤奋学习,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基础理论较好,业务能力较强,技术操作熟练,工作效率高,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和各项任务;
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不计报酬,能团结协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一九七七年以来没有发生过责任事故,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
根据上述要求,在下列人员中,择优升级:
1.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一九八一年九月底,获得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卫生技术人员,凡是一九六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现标准工资低于卫技十二级(不含卫技十二级,下同)的,可以再升一级。
2.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三次调资只升过半级或一级,现标准工资低于卫技十二级,又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再升一级(其中现标准工资为卫技十二级半的,只能再升半级):
(1)一九六八年底以前从事护理工作,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护士、助产士、护师技术职称和已任命的护士长,并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尚在护理岗位坚持正常工作的(凡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调离护理岗位的,应按其他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升级的年限和条件进行对照,确定其是否升级,下同);
(2)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和一九六六年底以前由“员”晋“士”的卫生技术人员(含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以后晋升为“师”的,不含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已晋升为“师”的),并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仍在技术专业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
(3)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现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含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以后晋升为“师”的不含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已晋升为“师”的)。
3、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三次调资升过两级或一级半的卫生技术人员,现标准工资低于卫技十二级,又符合下列条件及下表规定的年限、职称和工资级别的,可以再升一级(其中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升过一级半的人员,如再升一级,超过表中规定的级别的,这次只能再升半级):
(1)一九六八年底以前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和一九六八年底以前晋升为护士、助产士(含其中以后又晋升为护师的),并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仍在护理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护士长;
(2)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和一九六六年底以前由“员”晋“士”的卫生技术人员(含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以后晋升为“师”的,不含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已晋升为“师”的),并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仍在技术专业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
(3)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现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含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以后晋升为“师”的,不含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已晋升为“师”的)。
工作(毕业) 1981年9月底前任命的护理
年 限 部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
1956 年 以 前 低于卫技12级
1957~1963年 低于卫技13级
1964~1966年 低于卫技14级
1967~1968年 低于卫技15级
工 作 (毕业) 医、护、药、技士(师)
年 限 和中专毕业生
1956 年 以 前 低于卫技13级
1957~1963年 低于卫技14级
1964~1966年 低于卫技15级
1967~1968年 (护士)低于卫技16级
4.一九八一年九月底以前取得正、副主任医、护、药、技师或行政管理正、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称,并且在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只升过半级或一级的,其现标准工资低于卫技九级的人员,一般可再升一级,其现标准工资为九级半的,只能再升半级,这些人员中,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升过一级半的,也只能再升半级。
5.一九八一年九月底以前取得主治(主管)医、护、药、技师职称并且在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只升过半级或一级的人员中,一九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标准工资低于卫技十一级的,一般可再升一级,其现标准工资为十一级半的,只能再升半级;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其现标准工资低于卫技十二级的,一般可再升一级,其现标准工资为十二级半的,只能再升半级。这两种人员中,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升过一级半的,也只能再升半级。
6.前两项(指第4、第5项)人员凡在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升过两级的,这次不得再升级。
三、对上述升两级的条件,必须从严掌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再升级:
1.政治思想作风表现差,影响坏的;工作不负责任,散漫疲踏,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2.不能胜任应承担的本职工作的;
3.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这次调资结束,因犯错误曾受党、团、行政处分和刑事、公安行政处分的;
4.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这次调资结束,不遵守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旷职行为的;
5.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至这次调资结束,病事假累计超过九十天的(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开始累计的,应按比例计算病事假);
6.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退职、退休、离休、死亡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含一九七九年市人民政府85号文件下达后生育间隔不合理的和一九八一年市人民政府81号文件规定下达后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以及违反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
8.在经济上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错误行为的;
9.在升一级时缓升和不升级的人员。
四、关于升两级的增资办法和审批权限
关于升两级的增资办法、审批权限和手续,均按市人民政府〔1982〕65号文件《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执行。凡执行现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一律按现岗位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凡不执行现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升两级时,应在升一级以后的现工资基础上,再顺延增加现岗位工资标准的一个级差。
本规定所说的现工资标准级别,均指一九八一年调资升一级后的新工资标准级别。凡不执行现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含有半级的),均按其工资额进行对照,其现工资额在现岗位工资标准临近级半级及其以下的,按下一个级别对待,在半级以上的,按上一个级别对待。
大、中专毕业生,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报到的,以到达工作岗位时间,作为其毕业时间对照升级。
大、中专毕业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后又被招工录用的,这次调资,不能按其原来的学历对照升级。
符合升两级条件的人员,经组织派出进行脱产学习的,应与在现岗位工作的同类人员同样对待。
一九六六届大、中专毕业生,一般以毕业时间对照升级。
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
业人员工资升两级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1981〕144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198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体育系统实际情况,对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升两级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升两级的范围
一九八一年调资中体育系统升一级时列入调资范围的单位,属于升两级的范围。
二、关于升两级的条件和对象
升两级的人员应从政治思想和工作态度一贯表现好,业务技术水平高,有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以及工龄较长,原来受工资起点低影响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部分体育事业人员中选择,对于市级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应优先考虑。升两级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运动员守则》、《教练员守则》,服从组织分配,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德高尚,在训练、比赛和各项工作中起模范作用;
勤奋学习文化基础知识,刻苦训练,认真贯彻“三从一大”训练原则,勇攀高峰,在训练和比赛中成绩显著,贡献较大;
工作认真负责,勤恳努力,兢兢业业,工作中无事故,团结协作,为中心工作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
依据上述要求,可在下列人员中,择优再升一级:
1.市人民政府〔1982〕65号文件《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中所列符合升两级条件的人员;
2.运动员:一九七三年底以前入队,运动年限较长的运动员和一九七五年底以前入队现仍在一线队的主力队员,根据其表现、贡献及工资状况,可择优再升一级;
3.专职教练员:
一九八○年以来,所带的运动员(队)在重大比赛中连续取得显著成绩而工资又偏低的主要教练员;
一贯刻苦钻研业务,进行科学教学,特别是一九八○年以来,在为天津市及国家队培养输送优秀的后备力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业余体校教练员;
4.其他体育事业人员:
应从一九八一年调资升一级后标准工资等于或低于行政十八级(含相应级)的人员中择优再升一级。对其中的下述人员应予优先考虑:
从事运动员、教练员时间较长,贡献较大,原来受工资起点低的影响工资偏低,现已改作行政管理、政工、业务工作的人员和优秀运动队的炊事员中工作积极,服务态度好,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骨干;
运动队中的班队干部和领队,选择其中认真组织队员学习政治、业务和文化,积极做思想工作,以身作则,所在队队风正,无事故,训练比赛有显著成绩和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人员。
三、上述升两级的条件,必须严格掌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再升级:
1.政治思想作风表现差,影响坏的;工作不负责任,散漫疲踏,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2.不能胜任应承担的本职工作的;在工作中由于过失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3.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这次调资结束,因犯错误曾受党、团、行政处分和刑事、公安行政处分的;
4.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这次调资结束,不遵守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有矿工矿职行为的;
5.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至这次调资结束,病事假累计超过九十天的(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开始累计的,应按比例计算病事假);
6.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退职、退休、离休、死亡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含一九七九年市人民政府85号文件下达后,生育间隔不合理的和一九八一年市人民政府81号文件规定下达后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以及违反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
8.其他体育事业人员,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已升过两级的,这次原则上不再升两级;升过一级半的,又符合升两级条件的,原则上在升一级后再升半级;
9.在经济上犯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错误行为的;
10.在升一级时缓升级和不升级的。
四、关于升两级的指标分配、增资办法和审批权限
1.升两级的增资指标,由市体委调资办公室根据各区、县体委所属事业人员构成情况及工资状况,进行核算,提出方案,经市调资办公室审定下达。各区、县升两级人员应向市体委备案。
市体委直属各单位升两级的人员,由各单位提出升级名单和升级理由,报市体委审批。
2.对于升两级的增资办法、审批权限等问题,均按市人民政府〔1982〕65号文件关于《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执行。但对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升两级时,应在升一级以前的原工资基础上,增加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两个邻近级的级差。
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升两级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1981〕144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1982〕65号文件精神,对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升两级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升两级的范围
一九八一年调资中教育系统升一级时列入调资范围的单位,均属升两级的范围。
二、关于升两级的条件和对象
升两级的人员应从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较高,工作态度好,成绩显著,贡献较大,教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教职工中选择。升两级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法纪,品德高尚,能为人师表,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作用;
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学习勤奋,业务水平较高,能够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效果较好;
工作认真负责,勤恳努力,任劳任怨,不计报酬,能团结协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
依据上述要求,一般应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并且在一九八一年调资,升一级后现标准工资等于或低于行政十八级(含相应级)的教职工中,按照下达的指标,从下述人员中优先选择,再升一级: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获得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模范教师或模范工作者荣誉称号,至今仍起模范作用的人员;
2.被授予特级教师称号的人员;
3.勇于承担较繁重的任务,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表现突出的人员;
4.在工作中敢于负责,坚持原则,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对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作出显著成绩者;
5.教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教职工,在一九八一年调资升一级后其标准工资等于或低于附表(见附件)所列行政级别(含相应级)的,可适当照顾,从中选择部分符合或基本符合升两级要求者。
对执行“五种工资标准”和“国家机关表(一)”(含五种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下同),现工资等级高于附表所列工资标准半级的教职工,符合上列要求者,一般可再升半级。
对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已升过一级半的教职工,符合上列条件者,一般可再升半级。
三、对上述再升级的条件,必须从严掌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再升级:
1.政治思想作风表现差,影响坏的;工作不负责任,散漫疲塌,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2.不能胜任应承担的本职工作的;
3.教育思想不端正,给学生思想品德带来不良影响,或思想、工作作风恶劣,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4.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这次调资结束,因犯错误曾受党、团、行政处分和刑事、公安行政处分的;
5.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这次调资结束,不遵守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旷职行为的;
6.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至这次调资结束,病事假累计超过九十天的(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开始累计的,应按比例计算病事假);
7.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退职、退休、离休、死亡的;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含一九七九年市人民政府85号文件下达后生育间隔不合理的和一九八一年市人民政府81号文件规定下达后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以及违反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
9.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已升过两级的教职工,这次一般不再升二级,但在一九七七年调资中按当时规定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升为三级工的,可不受此条限制;
10.在经济上犯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错误行为的;
11.在升一级时缓升级和不准升级的;
12.企事业单位办的职工学校、文化技术学习班、电大班、“七二一”大学,不面向社会招生的技校、中专学校中的工作人员(不含专职教师),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或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但实际直接在基层从事教育工作(不含科室工作)到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累计不满八年的。
四、关于升两级的指标分配,增资办法和审批权限
1.升两级的增资指标,由市调资办公室统一分配。附表所列人员升两级面各口应按70—80%控制,统一掌握,平衡使用。对于附表以外人员升两级的指标,只分交各口统一掌握使用。市教育局可根据各区、县中小学教职工人员构成情况及工资状况进行核算,将指标分别下达到各区县教育局。
2.对于升两级的增资办法、审批权限和手续,均按市人民政府〔1982〕65号文件关于《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执行。但对不执行现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升两级时,应在升一级以前的原工资基础上,增加现岗位工资标准的两个邻近级的级差。
凡不执行“五种工资标准”和“国家机关表(一)”(含有半级的)教职工,按其工资额对照升级,其现工资等于或低于上述有关规定工资标准的,可再升级;高的不再升级。
附 表:
高等院校修业 高校修业两年以 高级
中专修业两 高级中专以
毕业(工作) 四年以上毕业 上不满四年毕业 速专毕业 年以
上毕业、高 下
年 限 中毕
业 高中以下
行政19级及其 行政20级及其 行政
21级及其 行政22级及
1956年底以前 以下(下同) 以下(下同) 以下
(下同) 其以下(下
78元 70元 62
元 同)56元
1957年底以前 行政21级
62元
1957至1963年 行政20级70元 行政21级62元 行政
22级56元 行政23级
49.50元
1958至1964年 行政22级
56元
1964至1966年 行政21级62元 行政22级56元 行政
23级 行政24级
49
.50元 43元
1965至1967年 行政23级
49.50元
附 表 说 明
一、工资级别问题
1.表中所列工资级别,是指升一级后的新工资标准级别;所规定的级别包括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的“五种工资标准”和中小学行政人员、中专行政人员、技工学校行政人员、卫生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级别。
2.凡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含五种行政人员,下同)和“五种工资标准”的,按工资级别对照;凡不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和“五种工资标准”的按工资额对照,现工资等于或低于表中规定工资标准工资额的可按规定升级,高于的不再升级。现岗位执行“国家机关表(六)”的,按“国家机关表(一)”的工资额对照。
二、年限问题
1.表中所列年限,大中专毕业生一般是指毕业时间。高中毕业生和高中以下的,是指参加工作时间。
2.大中专毕业生,由于不服从分配或长期生病等原因,未按时参加工作的,以正式参加工作时间为准。例:一九六○年高等院校修业三年毕业,未服从分配,一九六三年招收为正式职工,按一九六三年高校修业三年毕业比照。
一九六六届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毕业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参加工作后,又考入大中专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可按原来的学历和年限计算,也可按后来的学历和年限计算,但不能既按后来的学历而又按原来的年限计算。例:一九五六年高级中专修业三年毕业工作,一九六○年考入大学,一九六四年修业四年本科毕业分配工作,可按一九五六年高级中专修业二年以上毕业计算,也可按一九六四年高校修业四年以上本科毕业计算。
三、学历问题
1.本表所列学历,是指一九六六年前(速专一九六七年前)毕业,由国家统一分配并执行毕业生定级工资待遇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中学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的学历。
2.凡市政府已有明文规定改为“速专”、“大专”学历的毕业生,可按速专、大专毕业对待;凡市政府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改按速专、大专毕业对待。
3.结业生、肄业生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21号、市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函〔1980〕21号、市政府津政发〔1981〕56号文件规定,按以下精神掌握:
高等院校修业四年以上本科结业及修业满二年不满四年本科肄业的,按专科毕业比照;
高等院校修业二年以上不满四年专科结业及修业满二年不满三年专科肄业的,按速专毕业比照;
高等院校修业不满二年及速专结业、肄业的,按高中毕业比照;
高级中专和高中结业、肄业的,按高级中专以下、高中以下比照。
4.高级中专修业不满二年毕业(含速师毕业)及初级中专修业三年以上毕业(含初师毕业)的,按高级中专以下比照。
5.初中毕业考入技工学校修业二年以上毕业的,按高中毕业比照。
6.结业生是指毕业考试不及格,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肄业生是指经学校批准休学、未取得结业证明的学生。结业、肄业生应有学校的结业、肄业证书或原始证件,方为有效。
以上说明,只适用于此次调资,不作其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