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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开展灭犬和家犬免疫工作会议纪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12-22 生效日期: 1982-12-22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灭犬和家犬免疫工作会议纪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即依照执行。 
 
 
关于开展灭犬和家犬免疫工作会议纪要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了关于开展灭犬和家犬免疫工作会议。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刘瑞歧同志主持,市环卫局副局长陈天民、市畜牧局副局长张培新、市卫生局副局长甄国才以及市公安局、财政局、办公厅市区处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提出,近几年来,我市城乡养犬逐渐增多,加之缺乏管理,致使在我市已绝迹多年的狂犬病又有所发生和流行。去年,我市共发生狂犬病二十三例,患者全部死亡,是我市解放以来发病率最高的一年。今年一至八月底,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发生犬咬伤一千零九十八例,因狂犬病伤亡十例。目前,疫情已从郊、县扩散到市区。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容整洁,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会议就我市开展灭犬和家犬免疫工作议定了如下问题: 
  一、市区、游览区,城镇和与市区毗邻五公里以内的地区为禁止养犬区。在禁养区内,因特殊需要,如公安、医疗、科研、部队等单位饲养警犬、试验用犬等,应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批后,到市畜牧兽医站领取犬用疫苗,自行注射,加套锁圈养,不准散养和放出。 
  二、市区灭犬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环卫局、公安分局和街道等单位统筹安排各区、街的灭犬工作。区环卫部门负责调配灭犬的人力和工具;区公安部门负责掌握各管界养犬户的底数和解决因灭犬而引起的纠纷;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街灭犬工作。 
  三、郊区、县灭犬及家犬免疫工作由各郊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为搞好家犬免疫工作,郊区、县由公社组织当地兽医站、武装及公安、卫生防疫部门共同配合进行。自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五日至二月十五日,各郊区、县农村养犬户要由犬主牵犬到公社指定地点接受免疫注射。新生三个月后的犬,由当地兽医站补种疫苗。注射后,由兽医站发给家犬免疫证及犬牌,并向犬主收取工本手续费。家犬注射后出现反应或死亡不予赔偿。对拒绝接受免疫注射和不挂免疫标记的犬一律视为野犬,由所在社、队组织扑杀。 
  畜牧部门因开展家犬免疫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解决。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工作。凡城乡集市上市的狗皮、狗肉,必须查验“家犬免疫证”和“免疫犬牌”。对无证无牌的,要坚决禁止上市。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等单位,不准收购无证无牌的活狗及狗皮、狗肉。 
  四、今后,凡被犬咬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其全部医疗费、预防费及其他损失,均由犬主承担、赔偿。如造成狂犬病死亡的,犬主应负刑事责任。送医院治疗,医院要按照市卫生局(1982)卫防字第110号《关于被狗咬伤病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由兽医站处理。 
  五、对阻挠进行灭犬和家犬免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公安、卫生、兽医等部门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理;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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