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9 生效日期: 2003-04-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鄂农市发[2003]20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畜牧、水产)局: 


  当前,正值全省人民抗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关键时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证上市农产品数量充足、品种丰富,优质、安全和卫生,是认真贯彻全国、全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做好准备,狠抓落实,按照我厅提出的“十项承诺”,组织实施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质量安全为重点,确保广大城乡居民吃上放心食品,增加营养,提高身体免疫力、打好防治“非典”的攻坚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管,净化农产品源头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推动农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与加工。凡属农业部193号、199号公告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农药,厂家不准生产,商家不准经营,农民不准使用。对限用的农药、兽药及其它化合物,要建立用户登记制度,实行跟踪管理。同时,要加大农资市场整治力度,严格管理农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基地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春季是动物疫病高发季节,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和防疫工作,减少动物疫病可能对人类造成的危害。要加强对免疫工作效果的检查,切实提高免疫密度。当前,要特别加大对鸡传染性气管炎、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等病毒性疫病的监测和防治力度,防止疫病大范围流行。要对发病动物及时进行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和病害产品非法进入市场。 
  二、加强检验检疫,保证上市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按照“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控的原则,依托农业部门现有质检机构,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要积极开展定期、定点监测和抽检,按照企业自检与主管部门抽检相结合,快速检测与定量检测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等关键环节的检验检测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把好产品“入市关”。凡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当前监测的重点是:①大中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和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情况;②无公害农产品基地;③畜牧、水产品等大型养殖场的疫病防治、违禁药物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④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农业部门要及时将监测结果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用适当的方式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布,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切实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预防“非典”传播的各项工作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是各种食用农产品集散的主要场所,担负着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新鲜农产品的重要任务。由于进入市场的人员多且流动性大,存在着传播“非典”的可能性。因此,要按照农业部4月25日通知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防治“非典”的专门工作机构、加大防治“非典”工作的宣传力度、设立疾病监测室、设立流动水洗手处,并及时清除场内垃圾、污水,每天对交易场地和设施进行消毒处理,以保持其清洁、卫生。室内交易场所要特别注意通风,保证空气充分流动,防止“非典”的传播和蔓延。 
  四、实施农产品标识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要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从生产到销售每一环节都要建立生产、经营记录,推行猪、牛、羊耳标管理,做到农产品不论在哪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都可以追溯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五、加强信息服务,促进产销衔接为防止预防“非典”期间有的地方在农产品购销方面可能会出现的流通不畅问题,各级农业部门和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密切关注产销动态,通过加强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市场供求、价格行情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搞好科学调度,保证农产品的顺畅流通。产地批发市场要千方百计为农民排忧解难,使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能够顺利销售出去;销地批发市场要想方设法组织货源,确保城乡居民能够随时购买到日常生活所需的食用农产品。要加强宣传引导,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一些运销商借机压低产地收购价格、哄抬销地批发价格等扰乱市场流通秩序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持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平稳运行。 
  六、加强领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鄂发〔2003〕2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抓这项工作。在防治“非典”期间,每十天要向省厅报告一次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不得缺报或迟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