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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7 生效日期: 2003-04-1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3]1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产品及种苗进口量的大幅度增长,侵入我省的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日趋增多,在分布上也呈侵入蔓延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国际重大危险性害虫马铃薯甲虫和稻水象甲也已逼近我省,农业植物检疫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解决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农业安全生产,提高我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现就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农业植物检疫重要性的认识。农业植物检疫是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国际农产品贸易中一项重要的非关税技术壁垒措施。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农业植物检疫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广泛宣传,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侵入,不但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将导致整个生态环境的失衡和破坏。农业植物检疫既是一项农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护措施,也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子孙的环境保护措施。全社会每个公民都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自觉遵守植物检疫各项法规规章,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深入开展做出贡献。 
  二、各方配合,严把调运检疫关。危险性有害生物除了自然传播之外,人为活动传播是主要途径。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关,是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远距离传播的有效手段。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做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不得为谋取地方或部门利益而干涉或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农业、铁路、交通、邮政、民航、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对需要检疫方可运输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要严格按《调运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规定的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邮寄。在发生疫情地区,各公路收费站应配合检疫机构,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公安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执法工作。凡应依法检疫而无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的,必须到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后,方可运出。一经发现未经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流通,且造成重大疫情扩散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三、加强农业植物检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为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培养建立一支具有执法资格和高素质的农业植物检疫队伍。执法人员必须做到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专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人和专职植物检疫员的任免和调动。须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要加大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资金投入,夯实检疫基础,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法收取的检疫费,要专款专用。各地要按照全省农业生态区划,建立国外引种隔离试种监测圃,防止在种苗引进中传入国外危险性有害生物;在我省陆路口岸地区,要建立国外危险性有害生物监测站点,构筑对外检疫保护防线;在农产品贸易集散地和邻近省接壤地区,要建立国内疫情监测站点,监控国内检疫对象传入;在具有农产品出口优势的生产基地,要按照国际检疫规则建立非疫生产区和非疫生产点,以保护和促进农产品对外贸易;在各重点地区要加强植物检疫化验室建设。计划部门要将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列入近期重点规划,力争3至5年的时间,建立和完善我省农业植物检疫监测、预警体系。 
  四、积极开展农业植物检疫相关技术的研究。要按照国际农业植物检疫规则要求,切实加快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从根本上调整农业植物检疫的方式、方法。要将危险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非疫区和非疫生产点技术规程、符合国际标准的检验检疫方法措施、国内外疫情动态管理、国外危险性有害生物入境后监管等核心技术研究列入科技管理规划。科技部门要加大项目扶持力度,促进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不断发展。 
 
 
省农委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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