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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科委等部门关于解决高中级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6-25 生效日期: 1983-06-25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川委发(1983)21号文件精神,现对关于解决高中级知识分子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问题的规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照顾的对象和条件 
  1.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研究员、副研究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以及相当于这些职称的高级知识分子。 
  2.工龄满十五年,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讲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农艺师、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以及相当于这些职称的中级知识分子。 
  3.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奖中的主要骨干和被评为省以上劳动模范的专业技术干部。 
  4.有特殊贡献的和省内急需而又奇缺的以及归国华侨中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作特殊照顾。 
  5.中小学特级教师和现在教学岗位上的中教三级以上(含三级)或小教一级、教学效果好、成绩显著的骨干教师,可先予照顾。 
  6.在甘孜、阿坝、凉山州等少数民族地区和渡口市工作的工程师一级和工龄满十五年,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助理工程师一级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现在教学岗位上的中教四级(含四级)、小教二级(含二级)以上骨干教师。 
  对边远地区、农业第一线、矿山、井下、野外作业单位的上述专业技术干部,应优先照顾。 
  以上人员的配偶在农村的,可以逐步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他们在农村的未满十五周岁的子女和已满十五周岁系高初中在校生或因病残,生产不能自理未婚的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在农村无依靠的父母,可以随迁。 
  二、审批权限和手续 
  1.省委、省政府每年增拨的两千户“农转非”的指标,由省科委、劳动人事厅共同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填写《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拟迁往城镇落户情况登记表》(市、地、州由人事部门和科委共同审查)一式二份,分别报送省科委、劳动人事厅。省科委和劳动人事厅按登记表逐名审查,经综合平衡后,会同省公案厅、粮食局联名逐年下达“农转非”指标。 
  2.根据下达的指标,国务院各部委在川单位、省级各部门、省属及部属高等院校和按本文第一条第4项作特殊照顾的由省劳动人事厅办理;其余的由照顾对象单位党的关系所在的市、地、州办理。各市、地、州办理的,要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申报表》报省劳动人事厅备案。 
  3.公安、粮食部门凭省劳动人事厅或市、地、州人事局的通知办理户口迁移和口粮供应手续。 
  根据川人发[1982]60号文件由省公安厅、粮食厅、人事局下达的一九八三年度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指标继续使用,按原通知的办法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省 科 委 
省 公 安 厅 
省 粮 食 局 
省劳动人事厅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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