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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经济贸易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动物免疫耳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3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经济贸易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农畜牧[2002]64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中心(办、总站)、经济贸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口、三亚、五指山市农业(农林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颁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3号令),确保在明年1月1日起全省动物进入交易市场均要佩带免疫耳标,进一步抓好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和检疫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保证畜产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强制性防疫措施,这将对规范我省动物防疫工作,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动物免疫标识的管理工作,凡国家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的都要建立免疫档案,经强制免疫后的猪、牛、羊必须佩带免疫耳标。 
  三、海南省农业厅指定省畜牧兽医管理站负责免疫耳标的定点生产、供应、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动物在实施强制免疫后,由防疫员对首次免疫注射的动物佩带免疫耳标,并填发《动物免疫证》和建立免疫档案。如果佩带前已实施了猪瘟等其他病种免疫的要将免疫情况记录到免疫档案中,即先建立档案,后佩带耳标,在档案中补填耳标号。 
  五、严格把好检疫环节关。动物在实施产地检疫时,检疫员应凭免疫耳标的编码和《动物免疫证》对照查验免疫档案和动物健康状况后,方可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免疫耳标编码,同时回收《动物免疫证》;屠宰检疫环节,动物凭免疫耳标和产地检疫合格证进入定点屠宰场(点),经屠宰检疫后,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回收免疫耳标,动物凭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进入流通市场。 
  六、加强动物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而没有免疫耳标的或检疫合格证明注明耳标号与耳标不符合的,要对动物暂时留置,并尽快与出证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取得联系,核查证明的合法性,如果证明合格,应对动物放行,同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共同上级主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没有产地检疫证明但有耳标的,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4号令)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实施补检,补检过程中,必须查验免疫标识。对既无产地检疫证明,又无耳标的要先扣留,查明原因,对无免疫的要进行补免补戴耳标,建立免疫档案,并加倍收费或退回原产地,所有费用由货主承担。 
  七、经贸部门要认真做好屠宰管理,凡无检疫证明和免疫耳标的猪、牛、羊一律不能进入屠宰场(点)。 
  八、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畜产品的市场管理,凡无检疫证明和免疫耳标的猪、牛、羊一律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九、从2003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和运输无免疫耳标的猪、牛、羊。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经济贸易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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