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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4 生效日期: 2002-11-0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闽建法[2002]1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 
  为全面、正确贯彻执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和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培训学习,切实推进《条例》的正确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以对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尽快组织行政管理人员和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条例》的学习培训,使他们熟悉掌握《条例》的规定,促进《条例》的全面正确实施。为便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正确理解和执行《条例》,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条例》有关概念内涵作了说明(见附件),请各地一并组织学习、贯彻。 
  二、要规范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建设单位是重要的质量责任主体,《条例》从工程发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监理等方面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履行质量义务。要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所附《说明》,认定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行为,发现存在肢解发包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属于肢解发包情形的招标业务,应当拒绝受理;要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后的跟踪监督管理。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因建设单位合理的变更要求,施工方法变更的需要,设备、材料代用的需要,发现设计图纸存在差错等确需对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适当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提高或者降低装修标准的,建设单位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要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单位执行《条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强化对设计单位使用勘察成果情况的监督,主要监督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勘察成果文件提供的场地地质特征、岩土参数、水文地质条件等基础资料进行设计;要将勘察现场质量监督尽快纳入正常轨道,此项工作可以委托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四、要落实设计单位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制度。设计代表是受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及时有效地解决施工过程出现的设计问题的设计技术人员。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派驻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切实提供设计服务;因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提供相关设计服务而增加的费用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应当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而未派驻的,应当责令设计单位立即改正,并按照《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要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我厅发布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凡没有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要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管力度。发现质量检测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条例》规定严肃查处,特别是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的,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六、要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条例》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条例》规定,将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作为当前整规重点工作之一,开展监理市场专项治理。 
  七、要推进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有效开展。《条例》第四十二条授予设区市以上的工程质量协会具有工程质量鉴定权,各设区市要加强工程质量协会建设,使协会的代表性、人员、设备等能够满足开展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需要。工程质量协会要尽快建立工程质量鉴定各项规章制度,明确鉴定责任,使鉴定工作有章可循;要设立专门的鉴定受理机构,配备具有工程质量专业知识、有较强工作能力和责任心的人员专门负责鉴定工作,并建立工程质量鉴定专家库,使鉴定工作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保证;要严格按照公正、公开、合法、客观、及时的原则,正确履行鉴定职责,负责任地作出准确、令人信服的工程质量鉴定结论,促进有关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八、要加快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和我厅《建设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暂行规定》,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尽快建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的信用档案;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个人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业绩、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及其它与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有关的行为。上述行为应当根据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本部门经调查已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违法违规事实、权威部门查证属实的结论性材料等进行登记。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并落实责任制。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的建立,要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相结合。建设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将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企业进行资信评估、从业资质审查、年检、资质升降、经营范围增减、资质证书吊销以及从重处罚的依据。 
  九、要完善监督检查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检查时,应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列入必检内容,发现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要记入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该处罚的要坚决予以处罚,在处罚违法企业的同时,也要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本单位原有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进行修订,将质量监督责任分解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并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落实,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十、要积极研究,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全面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担保,为从制度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办法,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各地在贯彻本《实施意见》过程中有什么建议,可及时与我厅工程建设管理处联系。 
  附件: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概念的说明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概念的说明 
 
  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肢解发包”: 
  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专业性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外,发包方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发包。未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发包方擅自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即构成肢解发包。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属专业性强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技术复杂的地基基础工程; 
  (二)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统一进行设计的装修工程。 
  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降低或者提高装修标准”: 
  (一)公共利益是指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容积率、绿化率、停车面积、建筑使用功能以及文物建筑保护等涉及公共使用功能、公众身心健康、环境保护等内容; 
  (二)公众安全是指消防、用电、防雷、抗震、卫生、人防等强制性标准的执行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等; 
  (三)结构安全是指建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稳定、可靠; 
  (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五)装修标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建设工程装修标准。 
  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外挂物、构筑物、建筑承重结构、设计立面”: 
  (一)外挂物是指悬挂或固定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物体; 
  (二)构筑物是指人不能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建筑。如水塔、烟囱、纪念碑等; 
  (三)建筑承重结构是指承受建筑自重和其他荷载的地基基础、墙体以及梁、板、柱等构件或构件组合体; 
  (四)设计立面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四周外观表面,包括外观造形、颜色、尺寸等。 
  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是指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是指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五、《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要隐蔽工程”: 
  (一)1、2级地下防水工程中防水混凝土结构和防水层的隐蔽部分; 
  (二)房建地基基础分部中浅基础的施工验槽,深基础中人工挖孔桩的持力层认定; 
  (三)混凝土结构预应力分项中后张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隐蔽部分。 
  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重要设备安装”、“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工程”、“专业技术性强的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 
  (一)“重要设备安装”的范围为: 
  1、民用建筑中电梯、集中制冷设备和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非定型产品安装; 
  2、工业设备安装中生产线核心部件安装; 
  3、水利工程中水轮机、发电机组安装; 
  4、通航建筑中升船机及船闸启用设备安装。 
  (二)“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工程”的范围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建设部第8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性强的建设工程”:就民用建筑而言,一般是指含有基坑支护、复合地基基础、网架、大面积玻璃幕墙等项目的或者结构体系复杂的单位工程; 
  (四)采用新技术的工程一般是指采用建设部当年推广的新技术的建设工程;新结构是指结构设计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结构形式。 
  七、《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理文件资料”: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一2000)的规定执行。 
  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要的工程部位的重要工序”: 
  房屋建筑工程的重要部位的重要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九、《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验收条件”: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建[2000]142号)规定执行。 
  十、《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建设行业实际情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指上述单位具体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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