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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3-10 生效日期: 1984-03-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一月六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一项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望认真遵照执行。 
  近年来,我省各地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有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私自生产、销售爆炸物品;有些定点生产爆炸物品的工厂、厂址、厂房建筑和操作工艺也存在许多问题,有的擅自超计划生产并自售产品;有些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私自向生产单位订购爆炸物品并违章操作;有的对领用爆炸物品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发生冒领、多领,致使爆炸物品不断流入私人手中;还有一些储存爆炸物品的单位,看守不严,发生被盗。 
  上述问题,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危害。去年全省发生爆炸杀人案件四十三起,火药爆炸事故十三起,死十九人,伤五十四人;今年春运期间,交通部门共查到旅客夹带的雷管二千一百多枚,炸药六百多公斤,导火索一千五百多米,发令纸一万七千多张,还有大批烟花爆竹,对旅客的人身安全威胁甚大。 
  为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现将执行《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有一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卫生委员会、公安局、国防工业局、工商局、物资局、轻工局、乡镇企业联合公司、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迅速认真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所有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并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严格遵守。要运用各种形式,结合当地发生的爆炸事故和爆炸案件,向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做到不私造、私拿、私藏、滥用爆炸物品。 
  三、认真抓好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经过整顿,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县、市公安机关发给新的许可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停业或转产;未经批准,非法制造、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一律取缔。 
  中央、省、地属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军事机关所属由民间工程队承包的使用爆炸物品的非军事项目工程,其安全管理统一由当地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审查、登记、发证和实施监督检查。其主管部门,应按《条例》规定,各自抓落实。 
  四、对直接从事生产、保管、使用和守卫、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要进行严格的审查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予调整。凡是发现有进行反革命或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嫌疑,对党的方针政策严重抵触不满,或因矛盾激化,有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必须坚决立即调离,绝不能养痈遗患。 
  对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保管员,使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员,爆破安全监督员,除政治上严格审查外,还要进行专门培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发给作业证。无证件者一律不准保管和使用爆炸物品。 
  五、在清理整顿中,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点检查,发现丢失或被盗的,必须认真查处。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格制度,堵塞漏洞。 
  六、对流散在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的爆炸物品,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收缴。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宣传教育,动员私藏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主动交出,以消除隐患。对查有实据,拒不交出的,应责令其限期交出。坚持不交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讯、搜查,并视情处理。 
  七、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军用纸壳训练手榴弹和烟花爆竹,必须按《条例》规定办理登记、领证手续。个人一律不准制造。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军用纸壳训练手榴弹,一律由供销部门销售,销售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商定,办理发证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销售。供销部门经营烟花爆竹,统一由县、市供销社的日用杂品公司组织货源,办理批发业务,零售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商定,办理发证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销售。 
  各地应将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于五月底向省府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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