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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8 生效日期: 2001-05-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从严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市局将近年来制定的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同时针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在广泛征求各区县局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各区县局应充分认识到做好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也要克服畏难情绪,将《办法》中所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尽快组建发票管理所,配备政治可靠,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发票所所长。做到岗责明确,程序规范,措施到位。 
  二、加强培训,明确岗位责任 
  本《办法》是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工作规程,涉及的部门、人员多,操作的环节多,做好各级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使本《办法》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知道如何做和怎样做是本《办法》能够真正落实的关键。因此,市局将统一组织对各区县局主管局长、征管科长、主管科长和发票所长的培训,各区县局应认真做好本局其他人员的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各区县局应尽快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的人员和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三、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1、考虑到金税工程在我市即将推行到位,本《办法》只对电脑版专用发票做了相应规定。为此市局明确,在金税工程尚未推广到位前,各区县局对纳税人销售手写版专用发票的数量仍执行市局京国税[2000]124号文,对手写版专用发票保管、销售手续,监控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2、各区县局在贯彻本《办法》时,应结合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对本局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次数、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开具金额以及相关的审批手续进行认真清理,明确审批权限,严把审批手续,做好发票管理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同时对发票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密钥也要重新设置,并做好保密工作。整个清理工作应在7月31日前结束。 
  3、本《办法》中所使用的表、证、单、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各区县局。 
  四、本《办法》从2001年6月1日起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同时为及时掌握本《办法》贯彻情况,市局将在6月底组织对部分区县局的检查。 
 
 
二○○一年五月八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税务机关内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运送、保管、审批、销售及监控管理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局)依照管理专用发票的职能,应分别设置库房管理岗、审批管理岗、审核管理岗、发售管理岗、收款管理岗、防伪税控发售管理岗、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监控管理岗和防伪税控系统发行管理岗。 
  除发售管理岗、收款管理岗外各岗位人员不得兼职或混岗。 

    第四条   发票管理各岗位人员如使用计算机管理发票的,必须设置和保管好密钥,工作中如离开岗位必须退出计算机系统,确保其他人员无法擅自进入计算机系统。 
 
 
第二章 专用发票的保管 
 

    第五条   各局运送专用发票,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干部携带防范器具,使用封闭汽车运送。有关人员应对运送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行车路线严格保密,不得搭乘无关人员,中途不得办理与运送专用发票无关的事宜。车辆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时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并应及时与征管科及人事科联系,确保专用发票安全。各局运送专用发票应填写《运送专用发票情况记录》,登记每次运送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数量、押送人员及车辆等情况,并由押送人员签字。 

    第六条   各局应建立符合下列条件的专用发票库房。 
  一、库房坐落在税务机关内部,整体结构应坚实牢固,库房四周墙壁不能与公共场所、居民住宅或外单位相接。 
  二、库房出入口须安装防盗门,窗户和通风口须安装金属防护栏。 
  三、库房内须安装有效的防盗报警装置,并与值班室联网监控。 
  四、值班人员应控制专用发票库房动态,掌握库房安全状况。接到库房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赶往现场察看。发现被盗或火灾等特殊情况应立即报警。 
  五、库房内必须保持干燥,防止专用发票霉烂受损。库内配备灭火和应急照明设备,保持通道畅通。专用发票应分别按种类码放。 
  六、发票库房内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应分别码放,库房内一律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七条   各局应建立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管理,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干部管理库房并实行双人管库制约机制。 
  一、专用发票库房必须设置两道锁,并由两名管库人员分别保管钥匙,确保单人无法出入库房。保管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外出时,应妥善保管库房钥匙。局级库房备用钥匙由各局保卫部门封存以备急用。需动用备用钥匙必须经征收管理科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保卫部门做相应的记录。所级库房备用钥匙由主管所长封存,动用时必须经所长书面批准。 
  二、专用发票库房应建立人员进出库登记制度,出入专用发票库房的人员(包括库房管理员)必须按次如实登记设在发票库房内的《出入发票库房人员登记簿》。 
  三、专用发票出入库手续 
  (一)专用发票入库时,库房管理岗人员须双人在场与送票单位有关人员一起,按“发票发送单”核对箱数、专用发票的联次、代码、起止号码等,核对无误后,经双方(均为双人)签字,一联库房管理岗人员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登记《发票出库认库登记簿》和《发票分类出纳账》。 
  (二)专用发票出库时应按先入先出法,依小号到大号顺序出库,不得跳号和不按批次出库。各局级库应填写“发票出库单”并经双人签字后登记《发票出库认库登记簿》和《发票分类出纳账》。所级库应于每日出库时逐笔制作“发票出库单”,由库房管理岗人员和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双方签字后方可办理出库。“发票出库单”一份由库房管理岗人员留存,并登记《发票出库\入库登记簿》,一份先分别传发票发售管理岗和防伪税控发售管理岗人员,在计算机发售系统和防伪税控发售系统上做“发票入库”并签字,最后传至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留存。 
  (三)当日未销售完的专用发票送回同级库房时,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与库房管理岗人员核对无误后,必须将专用发票送回同级库房保管,双方在《发票出库、入库登记簿》上登记并签字。 

    第八条   各局应建立专用发票日清月结制度。 
  一、每日专用发票销售工作结束后,库房管理岗人员(双人)根据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传来的当日发票收发存情况表对当日的专用发票实物出、回库和库存情况进行核对并签字,填写《日盘存登记簿》,并双人签字。 
  二、每月月末,应由征管科、税务所(发票所)主管领导与库房管理岗人员(双人)一同对库存专用发票进行盘点,填写《月盘存登记簿》,并由主管领导和库房管理人员(双人)签字。 
  三、发票库房管理人员离任盘点。 
  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岗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对专用发票进行全面的盘点。盘点无误后,与新任库房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原库房管理员方可离开本岗位。 
  四、盘点核对中发现有差错的,应认真查找原因,并将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   各局在节、假日和平日下班后,实行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且身体健康,有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值班人员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喝酒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在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做必要的巡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各局应为值班人员配备防卫器具,有条件的可以雇用保安人员。值班人员应按日填写值班日志,并双人签字。 
 
 
第三章 专用发票的审批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专用发票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并使用其开票子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各局应严格控制专用发售范围和认真执行审批领购专用发票手续。 
  一、对未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一律不准向其提供专用发票。 
  二、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所或发票所在审批其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票审批管理岗人员首先应查验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等有关手续、资料。无误后,依照本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严格核定其专用发票开具最大金额和每次购领专用发票份数以及每月购领专用发票次数,并在《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上签字。经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局征收管理科审批。 
  (二)发票审批管理岗人员根据按照权限审批后的《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在计算机发票发售系统中进行发票鉴定,并在《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上签字。然后根据《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填写《发票领购簿》并签字。 
  三、一般纳税人申请变更专用发票开具最大金额和每次购领专用发票份数以及每月购领专用发票次数,税务所或发票所应按照下列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由一般纳税人重新填写《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其中在填制《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的“申请理由”时,必须如实填写前三个月的销售收入额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以及申请变更专用发票开具的最大金额或领购专用发票数量增量的主要理由。 
  (二)发票审批管理岗人员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后,应查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发票领购簿》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初审同意的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并报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征收管理科办理审批手续。对审查中认为有疑点的,应报主管领导提请进行税务稽查。 
  (三)发票审批管理岗人员根据按照权限审批后的《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在计算机发票发售系统中修改纳税人专用发票鉴定,并在《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上签字.然后根据审批后的《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填写《发票领购簿》“核定领购发票情况项目栏”作变更并签字。防伪税控系统发行管理岗人员根据《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和《发票领购簿》在防伪税控发行系统中修改纳税人发行信息并签字。 

    第十二条   对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实行分类管理限量限额供应制度。 
  一、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专用发票的,经税务所(发票所)核实后报征管科批准可以开具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专用发票,且每次发售其100份以内专用发票。 
  二、对特殊行业且纳税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数量较大的,经税务所(发票所)核实后报征管科和主管局长批准后,每次可根据其实际用量发售其专用发票。 
  三、各局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定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每月领购专用发票的次数。 
  四、对被列入区县级以上的重点税源户,财务核算健全且纳税正常的,须经税务所(发票所)核实并写出书面报告经征管科和主管局长批准,每次可以对其发售一个月以内用量的专用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不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十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不含千万元)专用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局长批准。 
  六、一般纳税人(不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千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须经所在地国税局核实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开具。 

    第十三条   专用发票的停售和恢复发售,发票审批管理岗人员接到其他岗位转来的《停售发票通知书》或《恢复售票通知书》时,应当即通过计算机发票发售系统进行停售或恢复发售专用发票操作,并在上述通知书上签字。 
 
 
第四章 专用发票的销售 
 

    第十四条   各局的专用发票销售点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专用发票的销售工作不得委托给企、事业单位,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专用发票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   专用发票在销售前应实行开箱查验制度。发售前的开箱检查必须由库房管理岗人员和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双人进行,应在检查包装箱铅封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检查包数,代码,起止号码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应由经手人(双人)、在场领导签字、封存,按发送相反程序逐级上交市局。在发售过程中发现的专用发票缺页、多页、错号等印刷质量问题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开箱验票时应由开箱人员(双人)在《发票开箱(包)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   税务所(发票所)的发票销售环节,必须按照审核、发售、收款,防伪税控发售、实物发放及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时,发票审核管理岗人员应首先对下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后,在纳税人《发票领购簿》上注明审核时间、本次限购份数等内容并签字: 
  一、审核购票证件和资料。审核购票单位的《发票领购簿》、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票人员身份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截止至领购专用发票当日止的本期《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专用发票情况)》和各区县局要求携带的有关资料。被各区县局列入重点监控的一般纳税人在购票时还应携带上次领购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备查验。 
  二、审核购票人员资格。审核购票人员是否是纳税单位的办税人员或财务人员;所持身份证是否是购票人员本人证件;购票人员为非本市人员的,在出具身份证的同时,还须出具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在京居住证明。不符合手续的,不得批准购买专用发票。 
  三、审核购票手续。对下列情形必须审核经审批后的《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并与《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领购专用发票开具最大金额和每次购领专用发票份数以及每月购领专用发票次数核对无误后,方可审核供应专用发票: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专用发票的, 
  2、纳税人因经营范围变更,一般纳税人类型调整等原因,需增减专用发票开具最大金额和每次购领专用发票份数以及每月购领专用发票次数。 
  四、审核纳税申报情况。根据《发票领购簿》上申报纳税情况的记载或电子申报情况的记载,审核其是否已申报纳税和防伪税控系统报税。 

    第十八条   发票发售管理岗人员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一、专用发票入库。根据发票库房管理岗人员制作的“发票出库单”,在计算机发票发售系统的“发票入库”菜单中录入入库情况并签字。 
  二、专用发票发售。查验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并根据发票审核管理岗人员核定的本次领购数量,在发票发售系统中录入发票发售数据,并打印《收费专用收据》。《收费专用收据》应定期归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对于已打印《收费专用收据》后发现有错误的,应按照发票退回手续或缴销手续办理。 

    第十九条   发票收款管理岗人员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收费专用收据》收取发票工本费并签字。 
  二、每日结算发票工本费,做到账款相符。 
  三、按日办理票款的解缴手续。 

    第二十条   防伪税控发售人员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一、专用发票入库。根据发票库房管理岗人员制作的“发票出库单”,在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的“发票入库”菜单中录入入库情况并签字。 
  二、专用发票发售。将《收费专用收据》与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进行核对无误后,将《收费专用收据》载明的专用发票联次、数量及起止号码等内容写入纳税人的税控IC卡中,并在《收费专用收据》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发票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一、对出库的专用发票进行查验后在“发票出库单”上签字。 
  二、查验《收费专用收据》上发票发售、收款、防伪税控发售各管理岗人员的签字情况,并与纳税人《发票领购簿》的发票核定情况进行核对后,根据《收费专用收据》载明的专用发票联次、数量及起止号码等内容售卖专用发票。 
  三、手续全部办妥后,在《发票领购簿》上和《收费专用收据》上签字。 
  四、对当日未销售完的专用发票,与库房管理岗人员核对无误后送回同级库房保管,由双方在《发票出库/入库登记簿》上登记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每日发售工作结束后,发票销售各岗位人员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发售管理岗人员应使用计算机发售系统分别打印现金日记账和当日发票发存情况表。将现金日记账传收款管理岗人员并签字。 
  二、防伪税控发售管理岗人员应使用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打印当日发票收发存情况表。 
  三、收款管理岗人员对当日收款情况与发票现金日记账记载情况进行核对并签字,做到账款相符。 
  四、发售管理岗人员和防伪税控管理岗人员应一同对双方打印出的当日发票收发存情况表进行核对,确保两套系统发售情况相符,并由双方签字后传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 
  五、实物发放及复核管理岗人员将传采的当日发票收发存情况表与专用发票实物发放和结存情况进行核对,确保机内信息与实物情况相符,签字后传发票库房管理岗人员。 
  六、核对中发现有不符的,应认真查找原因,并将情况于当日内及时向单位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七、发票现金日记账和两套系统打印的发票收发存情况表及《收费专用收据》应按日装订成册后保存。 
 
 
第五章 专用发票的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及保管专用发票情况的监控管理。 
  各局结合下列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部分一般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管理的范围: 
  一、经营活动场所不固定或租借在宾馆、招待所、写字楼、居民住宅等; 
  二、工商登记经营项目较广且实际经营管理不正常; 
  三、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不固定且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 
  四、营业额较大,但长期低税负或零税负; 
  五、领购专用发票较频繁且不正常,使用管理存在问题。 
  六、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四条   认定或解除对纳税人的监控管理应由发票监控管理岗人员填写《重点监控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或《重点监控纳税人解除通知书》,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征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专办人员负责于当日将认定信息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签字。税务机关应建立《重点监控纳税人台账》。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被纳入重点监控管理后,纳税申报时除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每月申报期后,监控管理岗人员应对全部重点监控管理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纳税评估并制作纳税评估报告。通过纳税评估认为纳税人的纳税或专用发票管理存在问题应进一步稽查的,评估人员应填写《移交稽查问题情况单》并经主管所长批准后移交稽查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评估人员应填写《停售发票通知书》,经主管所长批准报主管科室后转发票审批管理岗暂停其领购发票。解除停售发票时,应由原评估人员填写《恢复售票通知书》,经主管所长批准报主管科室后转发票审批管理岗恢复发售其发票。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过税务机关防伪税控报税系统查询并打印出纳税人本期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情况,与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进行比对,审核其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二、通过税务机关专用发票认证系统查询并打印出纳税人本期专用发票认证情况,连同纳税人报送的本期抵扣手写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与其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进行比对,审核是否有未经认证或经认证有问题的专用发票当期进行了抵扣; 
  三、对纳税人报送的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各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中的专用发票本期领购、退回和期末库存情况以及开具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及作废发票情况进行审核,分析专用发票领购、开具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套、骗购及囤积专用发票迹象。 

    第二十七条   发票监控管理岗人员在对列入重点监控管理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的同时,还应定期对其实施入户跟踪管理并制作《入户跟踪管理报告》,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每季度的入户跟踪管理户数不应低于本单位全部重点监控纳税人的30%。入户跟踪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与纳税申报情况是否相符; 
  二、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其注册内容是否已发生变动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三、专用发票使用、保管情况。 

    第二十八条   稽查部门对纳入专用发票重点监控管理的纳税人的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要有计划地实施。开展稽查时要对其申报纳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以及按规定报送的附报资料等进行深入全面的稽核。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对部分纳税人进行专用发票重点监控管理的同时,还应对其他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和保管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并每月选取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入户跟踪管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擅自代开专用发票、倒卖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列抵进项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所认定并经流转税管理科批准,可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对取消专用发票使用权的纳税人,税务所应填写《停售发票通知书》经主管所长和流转税科批准后转发票审批管理岗停售其专用发票,同时应立刻缴销其已领购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并收回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进行违章处理的同时,应于每月13日前填写《失控发票明细表》分别报流转税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流转税管理科应于每月13日将失控专用发票情况录入稽核系统。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强化发票管理各岗位与税务机关其他各岗位、环节的衔接与配合,并着重做好以下方面的衔接: 
  一、与税务登记岗的衔接 
  税务登记管理岗人员接到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填写《停售发票通知书》于当日转发票审批管理岗停售其专用发票。 
  二、与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的衔接 
  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的,在按规定下发通知的同时,于当日填写《停售发票通知书》转发票审批管理岗停售其专用发票。 
  三、与纳税申报的衔接 
  (一)申报征收岗人员在受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以及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时,应在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上分别签字。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前,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连续两个月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报税并查无下落的,申报征收岗人员应于每月征期结束后及时通知监控管理岗人员,监控管理岗人员应于每月13日前填写《失控发票明细表》分别报流转税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流转税管理科应于每月13日将失控专用发票情况录入稽核系统。 
  (三)发票发售管理岗人员定期将《收费专用收据》转发票监控管理岗人员,以便及时对专用收据进行整理并登记有关台账。 
  四、与稽查部门的衔接 
  (一)发票监控管理岗通过监控管理发现纳税人涉嫌存在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等严重问题需移交稽查部门做进一步稽查的,应填写《移交稽查问题情况单》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并接收稽查反馈信息。 
  (二)稽查部门在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填写《停售发票通知书》经主管所长批准报主管科室后,转发票审批管理岗暂停其领购专用发票。 
  1、涉嫌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或偷税的; 
  2、查无下落的; 
  3、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动又不向国税机关申请变更的; 
  4、专用发票使用管理中存在较严重问题的。 
  (三)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处理,决定恢复供应纳税人专用发票的,应填写《恢复售票通知书》经主管所长批准后报主管科室,转发票审批管理岗恢复发售其专用发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分级监督检查制度 
  一、市局每年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对各局专用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各局每季度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对本单位专用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三、各局税务所(发票所)每月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对本单位专用发票运送、贮存、保管、监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各局税务所(发票所)每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对本单位专用发票审批、发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一)认真贯彻落实专用发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检查内部各有关部门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或上报市局; 
  (三)健全完善发票发售窗口和发票库房的操作手续和管理工作制度,形成制度化管理; 
  (四)认真做好专用发票换版或缴销专用发票的宣传、辅导、审批工作,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宣传辅导材料。 
  二、专用发票管理情况 
  (一)专用发票的运送、贮存和保管情况 
  1、查阅《运送专用发票情况记录》,检查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运送专用发票; 
  2、察看专用发票库房,检查专用发票库房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专用发票库房钥匙的使用和保管情况,检查备用钥匙的封存情况,如曾动用备用钥匙追查是否有记录; 
  4、查阅《出入发票库房人员登记簿》的登记及双人签字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双人进出库房并登记; 
  5、查阅“发票发送单”、“发票出库单”、(发票出库\入库登记簿》和《发票分类出纳账》的填写、登记及签字情况,检查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出,入、回库并及时登记相关账簿,以及双人管库制度执行情况等; 
  6、查阅《日盘存登记簿》和机打日发票收发存情况表的填写、打印及签字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日结,并做到账实相符; 
  7、查阅(月盘存登记簿》的登记及签字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月结,必要时可进行复盘,检查账实是否相符; 
  8、查阅值班日志,检查专用发票库房值班情况。 
  (二)专用发票的审批 
  1、抽查计算机发票发售系统和防伪税控发行系统的专用发票鉴定并追查至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及专用发票开具最大金额和每次购领专用发票份数以及每月购领专用发票次数申请核实情况报告。抽查《重点监控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追查至计算机发票发售系统和防伪税控发行系统的专用发票鉴定,检查是否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审批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开具最大金额和每次购领专用发票份数以及每月购领专用发票次数鉴定申请,有无越权审批现象,是否由专人按批准结果进行专用发票鉴定,纸质文书核定内容与计算机系统发票鉴定是否相符; 
  2、抽查计算机发票发售系统的停供专用发票信息并追查至《停售发票通知书》,抽查《恢复售票通知书》并追查至计算机发票发售系统,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停供和恢复供应专用发票的操作。 
  (三)专用发票的销售 
  1、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专用发票销售点,是否有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参与专用发票管理; 
  2、查阅《发票开箱(包)登记表》的填写及签字情况,检查专用发票开箱时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查验; 
  3、检查专用发票销售岗各环节的人员设置情况,同时查阅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和《收费专用收据》的签字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不兼容岗位由同一人兼任情况; 
  4、在实物发放及复核环节抽查部分纳税人携带的购票证件和资料以及《发票领购簿》的填写及签字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专用发票发售前的审核; 
  5、抽查计算机发票发售系统的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情况并追查至征管档案,检查《收费专用收据》的归档情况; 
  6、查阅现金日记账和银行进账单,检查发票款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 
  7、检查实物发放及复核环节,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复核并发放实物; 
  8、查阅装订成册的现金日记账和两套系统分别打印的发票收发存情况表的签字情况,检查每日发票销售各岗位之间是否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了核对,两套发票发售系统的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是否一致,账实是否相符,核对不符有无书面记录。 
  (四)专用发票的监控管理 
  1、查阅《重点监控纳税人台账》并追查至《重点监控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和《重点监控纳税人解除通知书》,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确定和解除重点监控纳税人; 
  2、查阅《重点监控纳税人台账》并追查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征管档案,检查是否按规定要求重点监控纳税人报送各种申报资料并及时录入; 
  3、查阅《重点监控纳税人台账》并追查至纳税人评估报告及《移交稽查问题情况单》和《停售发票通知书》,检查每月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全部重点监控纳税人进行了纳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了处理; 
  4、查阅《入户跟踪管理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重点监控纳税人实施了入户跟踪管理,实施面是否达到规定范围; 
  5、查阅上年度《重点监控纳税人台账》并追查稽查档案,检查是否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重点监控纳税人实施了税务稽查; 
  6、查阅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信息,对存在连续三个月增值税税负为零、营业额较大但税负长期偏低,且领购专用发票较为频繁、经营项目较广等情况的纳税人追查至《移交稽查问题情况单》、评估报告和《停售发票通知书》,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监控管理以及对有问题的纳税人是否及时进行了移交及停票处理; 
  7、查阅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防伪税控报税系统的未申报或未报税纳税人信息,并追查至《停售发票通知书》和计算机发票发售系统,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停供专用发票处理, 
  8、抽查经流转税管理科批准的被取消专用发票使用权的纳税人,追查至《停售发票通知书》、《发票缴销申请审批表》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停供其专用发票,缴销已领购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并收回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9、抽查发票违章处理手续中的丢失专用发票处理情况并追查至《失控发票明细表》和稽核系统,检查是否及时将失控专用发票情况录入稽核系统。 
  10、抽查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并追查至《停售发票通知书》和计算机发票发售系统,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停供专用发票处理; 
  11、抽查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中连续两个月未报税并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并追查至《失控发票明细表》和稽核系统,检查是否及时将失控专用发票情况录入稽核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我市普通发票的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部分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已经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专用发票的保管、销售、监控实行有效管理,能够达到本办法要求的,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仍可执行现行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与此相抵触的有关税务机关内部专用发票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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