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8 生效日期: 2001-03-28
发布部门: 杭州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通告(第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2000)91号(详见《税收法规汇编》2001年第1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0)266号文件精神,现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如下要求:
  一、征收范围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纳税义务人
  1、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合伙企业的每个投资人在税务登记证上需确定一个纳税号(即按每个投资人身份证号码);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凭《公司章程》、工商营业执照,在4月15日前到我局税务登记科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同时报送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方案及给雇员的分配方案;
  4、我局根据企业报送资料,把此类企业"企业所得税"变更为"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TF2000版使用后,我局重新录入企业的资料,并确定每个投资人的纳税号。
  三、申报要求
  1、投资者应纳税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已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TF98版的原因,2001年一季度可暂不申报,并入第二季度一并申报。
  3、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我局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投资者应我局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
算报表。
  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5、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资企业,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乘以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减除速算扣除后所得的应纳税额,乘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有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的比重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四、其它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原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
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当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凭中介机构提供的代理申报资料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经我局审批后方可弥补。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坏帐损失,经我局审核可以在当期扣除。
  4、2000年年度投资者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凭中介机构提供的代理报告可以抵扣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