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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4 生效日期: 2000-11-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0]425号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落实票款分离工作,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意调整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并制定其它票据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 北 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每本12元 。 
  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每本12元 。 
  三、《北京市统一罚款票据》每本12元。 
  四、《北京市统一罚没物票据》每本12元。 
  五、《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每本18元 。 
  六、《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每本12元 。 
  市区县财政局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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