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零售粮店经营平价粮油试行费用定额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19 生效日期: 1986-12-19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城近郊区(不发门头沟)粮食局、财政局,市粮食储运公司、粮食公司,市财政二分局: 
  市财政局(86)财商管字第516号,市粮食局(86)京粮财字第585号“关于零售粮店经营平价粮油试行亏损补贴办法的联合通知”下达后,有些单位对经营平价粮油亏损弥补问题理解不尽一致,为了正确贯彻两局的联合通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上述“联合通知”中的定额补贴款,给微利粮店的补贴,粮店应列入政策性定额补贴收入,组成企业的利润,照章纳税,税后利润转入企业留利基金,按照财政核定的各项基金比例分配;给亏损粮店的补贴,可直接转入留利基金。 
  2、应由区财政弥补的粮店亏损,是指粮店正常的经营亏损。包括:粮店经营平价粮油发生的亏损、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议价粮油利润和自产自销熟食品、复制品、早点按提成工资办法列入成本后的盈亏。上述盈亏相抵后的净亏损,由区财政核实后弥补。 
  3、“联合通知”中明确给粮店的定额补贴,请城近郊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务必于十二月底前全部拨补到粮店。 
  4、“联合通知”中的其他有关问题,仍请继续贯彻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