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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税局关于在全市实行全面开具发票制度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6 生效日期: 2000-04-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普通发票管理,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控管税源、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社会经济运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净化用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郑州市人民政府以“郑政文[2000]89号”文件批转的《关于在全市实行全面开具发票制度意见》的精神,决定从2000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全面开具发票制度(以下简称“全面开票制度”)。 
  一、实行全面开票制度的范围及政策界限: 
  凡在郑州市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时必须按规定开具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在10元以上的(含10元),无论购货方是否索要发票,都必须向其开具发票;不超过10元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也不得拒开。 
  对在城乡集贸市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肉、禽、蛋、蔬菜等非固定业户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暂缓实行全面开票制度。但对消费者索要发票的必须提供,纳税人可到当地主要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行为时,必须主动开具发票,所开具的发票必须是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向购货方开具。使用假发票、拒开发票或者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向购货方开具的等,属于发票违章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发票违章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 
  二、税务机关鼓励广大消费者和人民群众购买商品时主动索要发票,对发现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或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积极向国税机关举报。税务机关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三、为保证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从2000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普通发票抽奖和发票违章举报奖励制度。 
 

 
郑州市国税局 
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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