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全省统一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4 生效日期: 2000-04-04
发布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晋国税征发[2000]11 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省外顶票的问题,满足身份证号码升位需要,杜绝发票转借、转让、虚开现象的发生,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统一发票专用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购和开具发票时,应使用发票专用章。 
  二、全省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自2000年8月1日起启用。启用新发票专用章的同时,应将旧版发票的专用章上交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销毁。届时,凡我省境 内除卷筒专用发票外的发票应一律在发票上加盖财务印章或全省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三、对需要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刻制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启用后,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只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专用章形状为双边椭圆形,外边线宽为1mm,长铀为50mm,短铀为3 3mm,内边线宽为0.5mm,长铀为46mm, 短铀为29mm。发票专用章的字体采用楷体。其上环刻制用票单位名称,下环刻制“发票专用章”字样,中间为纳税人识别号(式样附后)。“用票单位名称”一项,用票单位应为单位名称的全称。 
  五、各县(市、 区)国税局要指定经公安部门核准的刻章单位为发票专用章的承制单位,为严格手续,用票单位和个人要事先填制《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审批表》(附表一) 一式四份, 经主管税务机关全份上报县(市、区)局。由县(市、区)局与印章厂直接 签定合同,合同签妥后,附《表一》全份交印章厂,附《分县、市、分局发票专用章登记表》(附表二)报县(市)局备案。 
  六、各地在受理用票单位和个人刻制发票专用章事宜时不得借机强制代理或收费,发票专用章如有损失,声明作废后,可重新向国税机关申请刻制与所损失发票专用章有所区别的新的发票专用章。 
  七、对不按规定刻制或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上报省局。附件:发票专用章式样(略)附表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审批表(略)附表二:发票专用章登记表(略) 
 
 
二○○○年四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