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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副食补贴发放标准中的两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03 生效日期: 1987-07-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1987]财预字315号
 
   
    
中央在京各单位,市级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发放副食补贴工作的管理,现对副食补贴发放标准中的两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对于长期出国人员(包括驻外使馆的编内编外人员、援外劳务人员、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等),凡户口注销后,不论其国内工资是否继续发放,一律自户口注销之次月起,停发副食补贴。 
  长期出国人员回国休假,从回国当月起,发放副食补贴。休假期满,自出国之次月起,停发副食补贴。 
  2.对于户口在京,工作单位在外地的人员,应在取得当地未发放副食补贴证明之后,由北京按人员所在地标准发放副食补贴。 
  3.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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