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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9 生效日期: 2003-07-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仲裁工作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符合国际惯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仲裁的任务和目的是: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仲裁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我完善、自我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机制。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方式之一,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保密性强,收费较低,公正及时,高效廉洁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深化仲裁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我市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推动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落实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要对其制定和使用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格式是: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支持有在重庆仲裁意愿的当事人自愿选择重庆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和仲裁机构。 
  三、支持仲裁员依法履行职责 
  推荐并被聘任有仲裁员的单位,应当支持仲裁员履行职责,在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为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开展仲裁工作提供方便。 
  四、加强对仲裁法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 
仲裁法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 
律制度的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法律制度,以充分发挥仲裁工作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民事权益纠纷方面的独特作用。 
 
 
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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